14.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_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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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产品说明会应由各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第四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备案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资质管理、会议流程、文字与声像档案保存管理等,并应采取惩处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第五条 各省级分公司或授权的中心支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向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专门部门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举办单位方可举办产品说明会,各机构应妥善保管上述申请及审批材料。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
(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使用的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或散发的宣传材料。
第六条 产品说明会举办机构应在举办产品说明会后10日内向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专门部门备案,专门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备案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二)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的情况;
(三)各省级分公司或授权的中心支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会的备案资料,并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七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印制,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的材料,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宣传材料和讲议课件应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或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产品说明会应提供相关产品条款及新型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阅。
第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讲师负责产品说明会讲解工作。
第九条 各公司应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避免邀请不适合群体,应尽量采用书面方式邀请,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各公司应重视产品说明会参会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外泄。
第十条 各公司应向被邀请人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的召开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奖品一经赠出,公司及其内外勤人员不得因获赠人未购买保险产品而收回。
第十一条 严禁保险营销员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应确保每次产品说明会有2名内勤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的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