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业核准_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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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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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5.《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申请人:筹建机构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2.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3.公司章程;
4.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8.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9.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10.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12.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1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8.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