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事项情况的说明_公司股权转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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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上述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34号公告下发后,我还专门发了一篇博文。但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不同的!
一定注意:转让还按79号文件执行!
《关于股权转让事项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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