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75号_陕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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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享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是否应按照税率差额补缴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2009〕27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是否应按照税率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陕国税稽函〔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所请示的问题属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若被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则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若被投资企业不在经济特区,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再补税。因此,投资方企业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陕国税函〔〕27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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