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_上海市生育津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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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者,享有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生育津贴:
上海市户口或者外地城镇户口,(就是单位给交五险的),生育保险交满一年且12个月内没有换过工作岗位的,生育津贴标准是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按2892元/月领取;未交满一年的,按照2892元/月统一标准领取,另医疗补贴统一为3000元。
领取生育津贴时要带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4、出院小结和宝宝出生证明(回老家生产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5、出生保险待遇申领单;
6、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的银行卡;
7、如果领到了独生子女证的话也带上。
生育后任意时间去所在区社保中心领取。
《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领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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