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控系列纪实(九)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五_脑控脑控犯罪系列纪实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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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控系列纪实

(九)--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五

脑控系列纪实

(九)――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五

上一篇,简单地对具有“贪污与受贿犯罪人心理”的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做了一个较为详尽的分析。组织实施脑控的组织者和为脑控犯罪提供专业成套装置与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是脑控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这些人直接引发脑控犯罪行为的发生,他们自身有可能就是具有“贪污与犯罪犯罪心理”的犯罪人,就是滥用职权的极度腐败分子;这些人为另一部分具有“贪污与受贿犯罪心理”的脑控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实施脑控犯罪的土壤;而且这些人,或是出于掩盖自身犯罪目的,或是转移目标、转嫁罪责目的、或是拉拢腐蚀、发展组织成员目的,利用脑控犯罪(俗称电子精神控制)工具,培养新的或是潜在的“贪污与受贿犯罪心理”人。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复杂的,而借助脑控工具犯罪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就更为复杂。正是因为脑控犯罪工具的隐蔽性,以及成套脑控装置的多重攻击与迫害性,使得犯罪人不仅强化了犯罪心理,同时还在实施脑控行为中体验到各种新奇、刺激的快感。这种物、财、色多方面的欲望满足,使得这些脑控犯罪人,难于自拔,越陷越深,最终将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

虽然,目前国家以及国家职能机关并未曾公开过对脑控犯罪人的缉捕行动,也未曾公开审理以及公布过对脑控犯罪的审理结果。这些犯罪人具体的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还不能确切断定;但是从千千万万的脑控受害人对脑控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揭发中不难发现,性犯罪几乎在每个受害人的身上,都有体现。

在法律条款的强奸罪中,没有对使用脑控工具截取、输入神经信号或脑电波信息,导致受害人产生性骚扰、性攻击或是被“强奸”感觉,以及借助其他定向能装置对被害人性器官直接实施攻击和迫害是否算是强奸的定义。但是这种伤害在千千万万的被害人在网络博客中均有类似伤害的陈述和控诉。这或许不是犯罪人的主要目的,但是其自身实施脑控犯罪的复杂心理,已经无法逃避其因性犯罪心理给被害人带来的有辱人格的感受,和沉重的心理打击与精神伤害。这里对脑控犯罪人“性犯罪心理”的犯罪心理予以简单分析。

(这里有几个网络博客对脑控犯罪人实施迫害的控诉的链接,受害人男女皆有: 中国脑控受害人遭遇摘录 http://www.daodoc.com/qingdaofuluo/item/066f3e9d30b621c2b625316e)

性犯罪,是以性欲满足为主要犯罪动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者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性是暴力性和侵害性。这种自然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这里说的“脑控”就是借助脑控犯罪工具,未经被害人许可,在被害人不知情,甚至是极力反对和抗议的情况下,实施“电子精神控制”、“ 心理控制”或读取脑电波、神经系统神经信号,同时借助这类工具,向被害人输入脑电波信号以及神经信号的“脑控犯罪”或“ 心电折磨”的犯罪行为。所以具有“性犯罪心理”心理的脑控犯罪人,体现出来的是性骚扰和强奸的犯罪行为与后果,这里仅对“性犯罪心理”中“强奸犯罪心理”给予分析。

“性犯罪心理”脑控犯罪人具有如下几点心理特点

强奸犯罪的形态,依动机可以区分为性满足、暴力攻击及混合型等,依侵害对象可分为区分为陌生人强奸和熟人强奸。

美国学者霍儿(Hull)等人提出人形成强奸的四因素模式:生理的兴奋、消极认知评估、情感失控、人格问题。对于性兴奋抑制力较弱者,常伴随着较多的暴力攻击;在认知评估上发生偏差的强奸犯罪人,常常误解女性进行沟通的含义,曲解现实,将其行为合理化;在情感失控状态下产生强奸行为者,强奸行为只是其众多的犯罪行为中的一种而已。

有些犯罪人,在生活中可能贪恋某个异性(对同志而言,有可能是同性),而就其自身条件和素质而言,追求到目标的概率可能是零,或者是极度困难的事,借助脑控工具实施脑控,窃取心仪目标的神经感受,输入相应的神经信号,甚至利用定向能装备采取性攻击的方式,实施性侵、甚至是给被害人带来被强奸的感受。

1.性欲动机 2.攻击动机 3.权利欲动机 4.发泄怨恨 5.报复心理 6.寻求刺激 7.满足变态心理

“性犯罪心理”脑控犯罪人具有如下几点人格特征:

1.认知能力较低

2.情感扭曲,冲动性、追求刺激、无同情心 3.挫折耐受力低,大多有自卑感 4.人际关系不良

“性犯罪心理”脑控犯罪人具有如下几点行为特征:

1.实施强奸的主要手段

1)使用暴力手段,如:定向能装备的攻击(包括对性器官、内脏器官以及其他要害部位的攻击)、强制性灌输淫秽思想意识、强行借助定向能装备输入神经感觉信号或脑电波信号唤起性兴奋。

2)使用胁迫手段,如扬言杀人、至人伤残,利用亲人朋友的安全,利用职务、岗位、工作等关系,利用声称暴光生活隐私等相威胁。

2.强奸行为的残忍性

1)将被害人致伤、致死。暴力攻击型的强奸犯往往十分粗暴,用凶器或其他暴力行为威吓、袭击被害人,以达到强奸目的。一旦被害人反抗,他们会变本加厉地伤害被害人。

2)惨无人道地摧残被害人,不但强暴地实施强奸,甚至毁坏被害人的生殖系统等身体组织,有的还实施残忍的杀人行为。不少自发组成的反脑控联盟受害人在QQ群中突然失去联系,有些受害人已经被证实为猝死。

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复杂的,一般不会单纯具有“性犯罪心理”,实施脑控的主要目的可能不是为了实施性犯罪;实施性犯罪,如性器官攻击或者生殖系统毁坏可能出于一种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但是性犯罪已经是脑控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在实施脑控犯罪过程中,对被害的中意,或者自身兼带的“性犯罪心理”,是导致脑控犯罪人在脑控行为中实施性犯罪的主要驱动力。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我国《宪法》、《刑法》等国家法律,这些行为不仅有辱被害人的人格,对犯罪人来说也是自身人格的不尊重。依照国际法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这些犯罪人应受到世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对于基于“信仰型犯罪心理”的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请关注下一篇,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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