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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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的法律治理
作者:邓 纲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制与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金融法苑》总第97辑“资产管理业务与监管”专刊
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主编:洪艳蓉
本辑执行主编:张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 2018年1月19日访问。
[4]邓纲:《人民币利率的扭曲效应、规则缺陷和制度重构》,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
[5]沈艳、边文龙、徐忠、沈明高:《利率管制与隐含利率的估算》,载《经济学季刊》,2015(4)。
[6]由此可以理解为何《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处置是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
[7]金立新:《从风险项目看为什么要将刚性兑付进行到底》,载《金融时报》,2014-02-14(008)。
[8]例如担心项目团队在项目发生违约后集体辞职而给公司丢下一堆“烂摊子”.[9]于建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载《探索与争鸣》,2012(9)。
[10]张宗高、周乾:《破解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之受托人条件分析》,载《学术界》,2016(1)。
[11]金立新:《破解刚性兑付,信托公司需实现转型》,载《金融时报》,2014-02-14(003)。
[12]蔡英玉、孙涛:《信托公司为什么刚性兑付——基于声誉机制的解释》,载《财贸经济》,2017(7)。
[13]《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6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4]相关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二节。
[15]倪受彬:《从刚性兑付看中国信托业立法的几个问题》,载《证券时报》,2014-03-07(A12)。
[16]博登海默著,潘汉典译:《博登海默法理学》,17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7]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表示,现在仍然存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现象。利率双轨制和非正式指导的存在,实际是利率市场化不完善的反映,也是刚性兑付存续的主要环境因素。
[18]苟文均:《穿透式监管与资产管理》,载《中国金融》,2017(8)。
[19]金立新:《从风险项目看为什么要将“刚性兑付”进行到底》,载《金融时报》,2014-02-24(008)。
[20]宽泛的投资比例暗示募集资金的投向不明,实际构成了资金池。例如某国有大行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在预期收益测算中对投资方向的典型表述如下:本产品拟投资0~80%的高流动性资产,20%~100%的债权类资产,0~80%的权益类资产,0~80%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这种投资比例及其宽泛的表述显然无法准确揭示产品的真实投向和风险程度。
[21]早在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关于假联营、真借贷的保底条款的规定,这种保底条款可谓当前明股实债的“孪生大哥”,二者都是为了规避法律而以联营或者入股等其他形式掩盖资金借贷的实质。
[22]贾杰:《明股实债:形式与实质之争——兼论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7(3)。
[23]宗良:《金融产品刚性兑付违背市场规律》,载《金融时报》,2014-05-1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