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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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政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0-03-22 【生效日期】1950-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查中国银行之股权,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国家投资占三分之二,为公私合营的银行。现在全国业已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早经建立,该行之国家投资,自应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为加强人民政府对该行的领导和监督,特指定南汉宸、曹菊如、马寅初、胡景云、沙千里、章汉夫、章乃器、王绍鏊、龚饮冰、冀朝鼎、詹武、孙晓?、郑铁如等十三人为该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陈嘉庚、司徒美堂、许涤新、李世璋等五人为官股监事。
中国银行原有之商股董监事,除战争罪犯外,均继续有效。该行应于短期内,迅速召集董事会议,以推动业务之开展。
此令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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