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政策介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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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政策介绍

香港投资移民简介:

香港投资移民,在入境处官方称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资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资料。资料并无法律约束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可因应情况的改变而予以修订,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如欲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可向入境处查询最新的资料。

入境处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e)台湾居民。

用执业会计师的新安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计划规则》第2.1(b)段订明,申请人必须

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前的两年,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1000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香港入境处理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ID(E)968号(英文版)或ID(C)968 号(中文版)].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 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 第2 部所指定的类别C 业务的保险人。

香港投资申请程序:

申请表格-投资者应填妥申请表格[ID(E)967号(英文版)或ID(C)967号(中文版)]

处理申请-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办理。在收妥申请人递交所需文件,入境处约需时4至6星期处理申请;如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齐全 处理程序将受阻延。

受养人: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

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受养人应以表格ID997 提出申请。

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入境香港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 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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