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典律师信箱(商品房交房标准)_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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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典律师信箱
商品房交楼标准如何认定?
问:我在惠城河南岸某个楼盘买了套房子。本来合同约定的是08年8月交楼,但是开发商一直拖到前几天(09年2月26号)发了个交楼通知告诉我们可以交楼了。我去看了一下,水电设施没全部搞完,质量也存在问题。但开发商说发出“交楼通知”就是交楼了,要限期签名交房。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赔偿责任。
《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及通过消防等部门单项验收工作。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必须提供这些验收手续及相关书面材料。
所以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等书面材料。开发商未能出具的,购房者可以拒收,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许自新 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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