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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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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公司销售交易总部是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计划财务部、合规部、风险控制总部、研究所和信息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协助销售交易总部分别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管理、后台运营、合规、风控、研究支持以及信息技术平台等事宜。

销售交易总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业务推进和业务检查,设立证券投资顾问管理专岗从事对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推进工作。具体包括: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产品提供与培训、指导分支机构建立证券投资顾问考核方案;制定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费用收取标准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准入条件;审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参与证券节目的申请报备;审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向协会及监管部门的例行报备、审核分支机构拟购资讯软件及终端设备的申请及风险揭示、指导营业部进行客户回访、受理日常的业务投诉处理等。

人力资源开发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基础人事管理以及考核方案审核等。

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做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客户风险揭示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及归档工作,并将上述资料的管理列入经纪业务检查范围。

计划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报酬的资金划拨、指导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报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财务规定。

合规部负责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议文本、客户风险揭示书标准版本的审核、合规培训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监督与检查,与销售交易总部共同处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涉及合规性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风险控制总部负责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展业规范管理、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执行有效性进行稽核检查和评价。

研究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提供研究以及专业培训支持。

信息技术管理部主要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平台的后续建设、客户数据库及信息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是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合规专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落实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履行本单位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营销总监是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营运总监负责部署落实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资料的归档管理、客户回访等。每个营业部设立证券投资顾问岗必须专岗专人,只有证券投资顾问可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员工申请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且必须是分支机构中台员工。申请人须通过公司OA系统-部门业务-执业证书管理填写申请表,上报公司销售交易总部审核通过后,再由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第六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须参加公司销售交易总部举办的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及规章制度等的综合培训和专业测评考试,未通过培训及专业测评考试的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展业或者取消展业资格。

第八条分支机构发生证券投资顾问离职或调离证券投资顾问岗位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交易总部上报《证券投资顾问流动登记表》(见附件1),并由销售交易总部汇总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或变更岗位。

第九条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并应根据要求上报年检材料,按时完成两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如逾期未按要求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符有关规定,则作不予年检的处理。

第三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为客户做的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客户投资偏好和服务需求(附件2),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跟自己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但鼓励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从事以下行为:

1、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2、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3、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4、通过未报备的银行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证券投资顾问收入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守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加强信息隔离意识和保密意识,避免公司业务以及客户的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利用,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

益。

第四章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流程规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协助客户填写客户评测表(附件2),同时按照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要求分别在营业部柜台系统和投资顾问平台中录入客户评测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附件3),并由客户签收确认,方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分支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及协议文本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者顾问服务协议(附件4和5),并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对协议进行编号管理,并对空白协议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如要解除服务协议,则需填写《海通证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通知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后,应将客户评测表、风险揭示书以及协议扫描到影像管理系统,并将原件随同资金账户客户档案一并归档管理,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客户解除服务协议,应将《海通证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通知书》扫描到影像管理系统,并将原件随同资金账户客户档案一并归档管理,第五章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分支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业务协会、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公司投资顾问平台为依托,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协议解除(附件8)、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投资顾问工作日志的方式在投资顾问平台留存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提示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不得含有片面、夸大、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存在明示或者暗示投资收益内容,不得含有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分支机构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应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报备表(详见附件

6)向公司、当地证监局以及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报备期5个工作日内证监局未提出异

议的,分支机构方可播出相关广告。

分支机构在异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广告宣传报备材料及当地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拟参加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分支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报备表(详见附件7)向公司销售交易总部、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以及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同时应在每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当月媒体合作汇总报备表。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公司、当地证监局以及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五章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销售交易总部是负责公司客户回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下设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公司要求的客户回访工作,各分公司负责辖属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营业部是客户回访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按照公司颁布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流程,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三十六条销售交易总部是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诉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规定对有关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涉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问题的投诉举报,由销售交易总部与合规部共同处理。投诉举报分支机构及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同监察室、人力资源开发部处理。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按照公司颁布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流程,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理,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或调离岗位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或降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对所在分支机构营销总监、营运总监以及营业部经理的考核及所在分支机构的年终考核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销售交易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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