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中心_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中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 中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管辖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区交通运输厅《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藏交发[2013]146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管辖新(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心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方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程部负责变更工程量及相关附件的审核,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三)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四)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
1、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3、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4、由于地质、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能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九条 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七)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第十条 合同段单项变更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第九条 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和数量不一致或存在错、漏、碰、缺,各项目办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
(一)建设单位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二)项目法人变更(含咨询单位):项目法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五)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办报中心审核后,报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变更费用<12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审批,并将设计变更批复和变更台账报中心工程部核备。
(二)单项工程变更费用≥120万元且﹤200万元的,先将设计变更方案报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再将设计变更申请报中心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费用≥200万元,先将设计变更方案报中心审查,由中心报区交通运输厅批复后方可实施(特殊、不可预见的先报方案),再将设计变更申请报中心审查,由中心报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四)如果是新增加的项目,需要确定新单价,都要报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项目办在征得中心领导口头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实施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在七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项目办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办报中心审查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六条 “О#”变更由项目办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达到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标准或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支付细目的,报中心审查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上报公文,公文内容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理由中阐明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
(三)设计变更四方会议现场会审意见表。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分析表)。
(五)与设计变更内容相应的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六)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必要的勘察、测量、试验资料。
(七)真实反映现场情况的全景和局部影像资料。(八)设计变更审核汇总表。
(九)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相关申报、审查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批或转报工作;在审查、审批设计变更中需补充材料的,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中心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口头报中心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15日内完成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单价执行;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按原合同单价编制预算单价,并报中心合约部审查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竣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竣工决算。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办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季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中心工程部备案,备案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三月二十五日前。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中心和各项目办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设计变更是否批复,与原合同内工程正常计量支付无关,不得以设计变更未批复为由,拖延正常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第二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将上报交通运输厅建议按信用评价规则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二十六条 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程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抽查率不少于变更工程量的30%;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各项目办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各项目办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对先实施后报批设计变更的,中心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对设计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费5%的违约金,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对责任人处以5万元违约金,必要时中心和项目办责令恢复。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的,中心和项目办责令恢复,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导致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按《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凡经中心查实,属恶意肢解设计变更的,由中心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下述违约处理,并报区交通运输厅向全区通报。
(一)对项目办主要负责人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2%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
(二)对设计单位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5%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
(三)对监理单位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5%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
(四)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1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经中心查实后,对相关单位按信用评价规则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位D级,已计量支付的虚假变更费用全部扣回,并报区交通运输厅向全区通报和进行违约处理。
(一)对项目办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二)对监理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2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三)对设计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1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四)对施工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6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中心或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