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2月25日改)_退牧还草工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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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西办农„2005‟15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8‟5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的意见》(藏退组发„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休牧围栏、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建设。休牧是指对草原实施季节性禁止放牧,对草原植被盖度50%-80%的退化草原实行休牧,休牧一般在当地主要草本植物返青期至秋季结实期禁止放牧,时间为3个月。当植被盖度达到80%以上时,可以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退化草地补播是指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在草地上播种一些适应性强、饲用价值高的牧草,以增加草群种类成分、增加地面覆盖、提高牧草的产量与重量。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建设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生态效益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休牧和补播,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以政策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休牧、补播、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农牧厅对工程负总责,并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安排,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协调中央资金拨付、自治区配套资金落实下达,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此外,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需求。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各地市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地市。由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退牧还草工程属《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子项目,已经国家审批。项目实施县可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登记等项目前臵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改革与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牧区水利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草原依法转包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退牧还草工程的网围安装、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

休牧围栏设施的标准与施工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围栏安装施工原则上由项目县组织农牧民进行。休牧围栏建成后,必须用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休牧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退化草地补播应当在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区已完成休牧围栏封育、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范围内实施。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优良牧草方法进行。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

退化草地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有一定效果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

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

人工饲草地项目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30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同时积极与水利、林业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明确各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和信誉及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投投标工作。依据《工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要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招标过程中,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信程度高、产品质量好,在区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厂家及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外注册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当地农牧部门提供的业绩说明。投标厂商必须并在西藏具有2年以上中标经历。凡未在各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当年投标。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原则上,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或者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实施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合同制。工程建设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后才能签订购买合同。同时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08和GB6142-2008严格把关,抽样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自治区畜牧总站负责对项目县招标购买的网围栏和牧草种子质量进行全程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在全区予以通报。将抽检不合格的网围栏、牧草种子产品中标企业和质检报告造假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中标资格,五年内不允许参与全区网围栏、牧草种子竞标。网围栏购臵优先使用压箔网片,对于工艺落后、不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网围栏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淘汰。对于已经达标的网围栏、牧草种子中标企业,各地市要根据抽检结果实行质量末位淘汰制,对于排名靠后的中标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识牌管理。为有效加强工程跟踪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网围栏产品每圈(200m/圈)安装一个标识牌(20cm×10cm),准确标明项目名称、实施年度、生产厂家、建设地点、建设面积、项目法人代表、中标企业名称、举报电话;角柱、立柱、门柱上均要喷漆围栏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电话等信息,以确保质量追溯制的有效落实。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退牧还草工程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要依据合同、工程进度和相关文件标准进行支付。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对2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实施县,自治区将收回项目资金。第三十一条

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审计监督,严格竣工决算审计(或财政竣工决算投资评审)。

第三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项目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报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月报、季报除填报附表外,还应当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各地市、项目实施县农牧局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决算、技术资料、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严格管理,并建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休牧围栏、补播草地和人工饲草地面积应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地市、县要建立退牧还草工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加强社会监督,对违纪线索转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三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办法参照农业部《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实行县级自验、地市级初验、自治区级终验和国家核查四级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验收范围是国家下达我区的年度退牧还草工程投资计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所有项目县。

第三十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下达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下达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自治区关于下达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批复文件。

(五)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复或变更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退牧还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国家关于退牧还草工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县级自验由县级农牧局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自查验收应当逐户进行,检查面必须达到100%。自验结果报地市农牧局申请地市初验。

(四)地市初验由地市农牧局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初验应当抽查工程量的60%以上。

(五)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每个县进行检查验收。随机抽查面不少于工程量的30%,主要核对建设数量和质量,核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六)国家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依照下列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

(二)农业部《关于印发(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的通知》(农办发„2003‟13号)中与退牧还草工程相关的3个规程: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轮牧技术规程、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及人工饲草地技术规程。

(三)相应的质检报告。

第四十条

休牧及人工饲草地面积以平面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允许误差标准为:±5%。

第四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1、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围栏、补播、人工饲草地面积定位上图等计划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4、休牧制度及管护办法的落实情况。

5、工程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二)验收的主要指标

1、按设计要求核查项目户围栏建设长度、面积和标准以及利用GPS对各牧户围栏的定位上图。

2、按要求核查补播草地面积、实测每亩鲜草产量和植被盖度。

3、按要求核查项目户舍饲棚圈建设情况。

第四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围栏工程作业设计及围栏草场四至经纬图。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卷。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户档案(牧户档案表、GPS定位图);项目建设总结;基建财务(含帐册、凭证、报表)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工程建设图片;工程竣工布局图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三)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须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地市初验报告、自治区终验报告。

(五)工程监理报告。

第四十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自治区级检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全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档案资料、检查项目财务帐目。

(三)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外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结果,利用GPS定位技术在现场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臵,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县级自查、地市初验结果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县级和地市初验结果,否则以现场抽查结果为准。

(四)进行综合评定。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组根据各项检查内容综合评定后形成自治区级验收意见。

综合评定采取分项打分、综合打分的办法。检查不合格的单项任务不得计入完成的任务量,并扣减该项任务的相应得分。以县为单位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为验收不合格。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为: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满分)30分,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20分,工程管理情况(满分)12分,建设管护情况(满分)8分。

(五)评定结果经自治区联合检查验收组成员审核签字后,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验收意见。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对未按期完成任务(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工程建设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应当停止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管护

第四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休牧草场的管护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休牧户签订休牧草场管护合同。

第四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谁退牧、谁围封、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四十七条

休牧户在休牧期限内不得在休牧草场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对休牧草场的管护义务,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八条

补播草地和人工饲草地建成后,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牧户间应层层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县休牧草场、补播草地及人工饲草地管护办法,加强对项目区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地市、县两级农牧部门(草原监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本辖区休牧、补播草地及人工饲草地管护责任的落实。舍饲棚圈的管护由牧户自行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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