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校方责任险服务指南_校方责任险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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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校方责任险服务指南
一、保险时间
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广东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赔偿限额(所有承保公司执行统一的赔付标准):
每人每年赔偿限额 :人民币30万元;
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免赔额为零。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90,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a.学校名称;
b.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 c.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学生受伤程度;
d.学校施救过程、处理措施、目前学生康复状况;
e.学校与学生家长初步协商意见;
f.学校对事故的认定意见及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g.联系人、联系方式。
2.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电话并进行初步定责处理后,对于估损金额超过5万元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北京联合广东分公司,其它案件于每月10日前汇总清单一起通报。
3.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定责,属于保险责任的,通知学校定责结果,并告知学校提供索赔需要的各项单证。
4.对于客户的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联合广东分公司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5.学校按照要求将理赔所需的材料收齐后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
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方责任保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2000元以内)5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2000元至2万元)7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2万元至10万元)10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应按赔付金额的3%缴纳违约金,并支付给客户。
六、索赔单证
(一)一般案件:
1.索赔通知书;
2.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材料;
3.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应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清单(住院);
5.参保学生清单复印件(含出险学生页)或学籍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6.其它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二)残疾案件(除一般案件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1.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
2.购买残疾所需辅助器具的正式票据;
3.一次性赔偿协议及赔款签收凭证。
(三)身故案件(除一般案件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1.死亡证明;
2.销户证明;
3.一次性赔偿协议及赔款签收凭证。
(四)若经判决或仲裁,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