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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后质量抽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在各地完成水利普查数据终报后,由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的一次性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查一定普查区、一定普查对象的数据质量,分析评价全国或区域水利普查成果的总体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国家级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进行规定。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和地下取水井等专项普

查任务所获得的表格数据以及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分析。

第五条 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各类水利普查对象的数量进行抽查,分析计算普查对象的漏报率;二是对反映各类普查对象规模、能力大小等数量特征的主要指标进行抽查,分析计算普查主要数据项的漏填率和错填率;三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情况进行抽查,分析计算空间数据的漏标率和错标率。

第三章 抽查方法

第六条 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的样区和样本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确定。抽样方法主要采用两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法,并针对不同的抽查任务选取合适的随机抽样法。第一阶段抽样,从全国水利普查区划样本框选定抽查的样区;第二阶段,从样区选定抽查的样本。样区的选择,主要考虑其在地形地貌、流域水系、水资源条件、水利工程、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区域分布特征。样本的选择,主要考虑样区各类水利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其规模大小。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水取水井等专项普查,抽查选定的样本应分布在每个省级普查区的2~5个县级普查区内,全国共抽查120个县级普查区。河湖基本情况专项普查,抽查选定的样本应分布在七大流域管理片区分别涉及的一级水系内。水土保持情况专项普查,抽查选定的样本尽可能集中在前述已经选定的120个县级普查区内。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取水井和水土保持情况等专项普查的数据质量,主要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现场调查方式(即组织质量抽查队伍深入样区或样本现场)进行抽查;河湖基本情况专项普查的数据质量,主要采取内业复核方式进行抽查。对于可通过水利普查工作底图辨识的各类普查对象,其漏报情况和空间标绘情况,主要采取内业复核方式进行抽查;对于无法通过水利普查工作底图辨识的各类普查对象,主要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流域水利普查机构与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参与。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设计事后质量抽查方案,选择抽查样区和样本,组建国家级质量抽查队伍,开展培训动员,监督指导抽查过程,进行抽查结果的分析处理。流域水利普查机构派人参加质量抽查工作。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国家级质量抽查人员选调,做好国家级质量抽查组的配合以及与样区水利普查机构的协调等工作。被抽查样区的水利普查机构,要协助做好情况介绍、材料提供、现场联络等工作。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水取水井等普查专项的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从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抽调业务技术骨干,成立国家级质量抽查组分赴各地独立开展相关工作。河湖基本情况的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流域水利普查机构,抽调专家和技术骨干组建国家级质量抽查组,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每个国家级质量抽查组,由1名组长、1名副组长、4~10名抽查员构成。其中,组长、副组长抽调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分别担任;抽查员从流域水利普查机构和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熟悉各专项普查业务和普查空间数据标绘业务的技术人员中选定。上述人员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分派,异地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级质量抽查组直接对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所分配样区样本的质量抽查、填表和封装工作,编制抽查工作报告,及时提交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第五章 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分为技术准备、抽查实施、数据分析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进度安排与要求如下:

(1)10月25日前,成立国家级质量抽查组,完成抽查人员选调和抽查样区、样本选定,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准备相应资料和设备。

(2)10月31日前,组织召开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动员会,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培训。

(3)11月1~11月20日,国家级质量抽查组分赴各个县级样区开展现场调查,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提交质量抽查结果资料及工作报告。

(4)12月15日前,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完成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结果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提出普查数据质量初步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选中样区和样本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国家级质量抽查组的现场调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于不配合质量抽查人员工作、拒不提供资料和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予以追

究,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 水利普查成果的审定、批准、发布和使用,应在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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