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_律师代理意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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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审判长:

我本人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本着一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信:

第一、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没用一居生活,分居居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查干花居住期间是与上诉人的父母换房居住。

第二、财政分开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买楼房的银行贷款,一直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偿还的,其上诉人父母并没有进行偿还,并且被上诉人有汇款凭证可以证实。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买楼房时,向林喜波借款4万元,并不是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共同偿还的。偿还此笔欠款是被上诉人用工资款和奖金偿还的,且林喜波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3、被上诉人每月给上诉人父母帮照顾孩子的花销,并且被上诉人将自家阁楼的出租钱给了上诉人父母,用以抵顶欠其父母用来买楼房的欠款。以上均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第三、房屋价值应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人民法院只审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的权利义务,一般不予审查。本案中一审被上诉人不知道房屋的价值,又没有提出对房屋现价值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原告提出的房屋价值,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第四、程序合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买的楼房,上诉人父母并没有出资,买房时是向其父母借的钱。故此楼房不是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分家析产,原判程序是合法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审判决。

代理人: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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