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产品线交叉销售复习大纲_线代复习大纲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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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产品线交叉销售复习大纲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免责是: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该比例为10%。
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六)担保合同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5.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所购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购车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及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
(六)投保人欠款记录。
6.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购车贷款前,投保人不能申请合同变更与解除。
7.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方可申请合同解除。
8.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9.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1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车辆净价格:指车辆车厂时的价格,不包括牌照费、机动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1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出险之日:指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即发生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情况时第三个还款期的还款日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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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15.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16.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7.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见释义6.13)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8.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9.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20.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车险
2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3.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4.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5.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
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26.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9座以下客车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月折旧率0.60%1.10%
其他车辆0.90%
27.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8.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29.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培训部
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