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_母婴安康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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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的妇女,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活产婴儿为本附加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非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流产引产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将按流产引产保险金额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婴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连带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在扣除连带被保险人从政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后给付婴儿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婴儿医疗保险金以婴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婴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婴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连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流产、引产,或者导致连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412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生产过程中所致的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疾病)。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4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10、跳伞、攀岩运动

11、探险活动

12、武术比赛

13、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516

九、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性病或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1

4十、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知本附加合同连带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婴儿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流产引产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婴儿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流产引产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流产引产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9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由医院出具的怀孕、保胎、流产引产等诊断证明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婴儿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婴儿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或出生证明;

4.由医院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文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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