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2_代理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代理词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代理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段XX的委托,经其同意,特指派本人代理本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关系真实存在,依据如下: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明确且强制规定,保安是一个特殊行业,能为其他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仅为保安服务公司,其他单位的保安仅能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可见,被告一(深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对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资格,本身资格都不具备,怎么能得向正规的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原告从事的特殊行业:保安工作,这一点被告二非常清楚。
2、原告的工作证。原告提供的三份工作证看,原告一直在被告二处从事保安公司工作,从纠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职务,显然,这一工作证为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特作,职务应由其任命。原告的工作证被告
一、被告二均当庭承认其真实性。
3、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陈述其于2008年5月23日应聘到深圳
市保安服务公司工作,后在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离开被告二。原告也在被告二处领取工资,从事纠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的工作,受处分也是被告二给予的,自始自终均不知道与被告一的关系。虽有签署空白合同,但从未收到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自己一直在为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是其员工,与被告一没有发生任何关系。从原告要求被告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告知函〉,及给被告一回函也能说明这一点。
同时,原告每次均在被告二处领取工资,被告二给予的工资袋也证明这一点。关于工资袋的真实性,被告
一、被告二在庭审均予承认。
同时,被告
一、被告二在庭审中也承认:原告最初应聘的是保安公司,因国营企业内部改造问题,最初的保安公司不存了,但原告从应聘到被解聘均在被告二处(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由被告二进行日常管理。且被告一也并没有告知原告与是自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给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给原告。
需要说明的事:被告
一、被告二提供的工资袋及劳动合同均为被告事后伪造、变造过。另外,被告提供的〈关于胡建军等同志职务任命及刘志斌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时间是2011年12月15日,此文件中说原告被任何为二分部的大队长。而从被告承认的工作证上体现,原告早于2011年10月就是大队长了,并制作了工作证。显然,被告在伪造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而非被告一。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职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合法。
原告在2012年春节期间请假回家,一为母亲八十大寿,二为家里建房,这些请假的请求合情合理,且上级领导已经批准。因家里建房及母亲八十大寿,原告向上级续假至2月13日,上级领导也同意。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准时到被告上班,却被告辞退,不给任何书面理由,且不发工资,不给任何补偿。
从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及制度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已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规定给予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一部分为现金,一部份通过银行卡发放。现被告以原告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不予支付工资,但被告在仲裁及一审中均未提供任何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告明显是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原告的请求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合法。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认为合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被告却一直不予在本单位内实施,原告知晓此条例也较晚。当时,在被告处工作,受制于人,怎敢向被告提出公司没有的假期,特别是在保安这一特殊行业,命
令就得服从。因此,被告不给予原告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的带薪年休假过错在被告,而非原告。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被告应按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关于要求被告补交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的问题,被告应予补交。
依法缴纳是养老保险对原告均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被告却是一项义务,对原被告均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但被告却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不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予给原告补买。
可喜的是,被告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没有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也愿意补买。原告在此向法庭表示感谢。
综上所述,被告二擅自解除与原告的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向原告说明理由,也不予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万学作律师
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附法条: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