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说明_国寿康恒重大疾病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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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说明

产品提供

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简介: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为您提供多达29种重疾保障及身故保

障,还可保单借款

保险期间: 终身 产品特色全面保障:29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护。

高额理赔: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将获得高额保险金。

终身受益:一生保障、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借款。

获保障的29种重大疾病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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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二、双耳失聪——永久性不可逆

十三、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四、瘫痪——永久完全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九、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二、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三、脊髓灰质炎

二十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二十五、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八、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九、终末期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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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元保险金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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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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