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案例_侵犯姓名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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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纠纷案例
2007年7月,公务员赵某申请住房贷款,被告知其名下已有20万元逾期还贷的不良记录。赵某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后经调查发现,其在五年前现金购买单身宿舍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于房主胡某处以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暗地再次予以复印。2002年,胡某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某银行工作人员江某勾结,利用江某职权之便,冒用赵某的名义从银行贷得住房款20万元投资股市。
其后胡某、江某陆续归还贷款,但2006年上半年,由于炒股亏损,胡某、江某丧失还款能力,到期未能归还剩余的10万元贷款。得知情况后,赵某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只对工作人员江某进行了处罚,拒绝赵某请求。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立即消除他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判令胡某、江某和银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肖像权纠纷案例
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原告于1992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为协会的规定(南京摄影行业协会服协字(92)142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冲印费。甲和乙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遗失其胶卷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害和精神损害共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定是由其遗失的,愿意向被告赔礼道歉;愿赔一卷胶卷和18元的预收冲印费,但是精神赔偿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