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公开开庭审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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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涉嫌盗窃一案,首先核实被告人基本情况。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袁某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王某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供销学校宿舍管理员,现暂住北京市供销学校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本庭公诉人为代理检察员王某。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11月13日13时20分许,进入北京市供销学校其任宿舍管理员的北女生宿舍楼205房间内,王某以为宿舍无人,遂将被害人金某放在进门左侧双层床下铺上的三星U608型手机盗走,此过程被当时因逃课躲在宿舍床下的被害人金某

1等三名学生看到,当日下午3时许,金某等人遂向王某索要,王某称未见到该手机,后金某报警,王某趁机将手机扔在北女生宿舍楼一楼女厕所靠窗第一个便池内。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供销学校出具的《宿舍管理教师工作标准》一份。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

7、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补充或更正的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一致,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王某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简单的陈述。

被告人:2007年11月13日,我进入北京市供销学校其任宿舍管理员的北女生宿舍楼205房间内,盗窃了一部手机。当时是以宿舍管理员的身份进去的,目的是看学生有没有离开宿舍。我看见床上有一部手机,就随手拿走,没想到被逃课的学生发现了。

审判员: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

据。

公诉人:证据卷第8页,被告人到案经过。审判员:王某,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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