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1_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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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员: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已依据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付款。
(1)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2011年3月17日订金到账起生效,3月21日供应第一批货物”。根据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3份)及对账单,可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整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被告确认。
(2)关于被告所提出槽筒盖板未提供之问题。被告于2011.11.19日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下欠货款之事实,并且确认的还有减去了槽筒盖板款的事实,可知槽筒盖板是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减去的,而非原告不予提供。
(3)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完毕,已构成违约。
二、合同标的物已经被告验收合格。
(1)合同第五条约定“货到工地及时按约定标准验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验收之后当场告知原告货物是否验收合格,而实际上被告直至开庭之前都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可知原告所交付的货物已被被告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也是附有三证的。
(2)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在对账单上的签字,说明被告已经接受并认可了原告所供货物,也说明了原告所供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的合理的合法的履行其义务,其所供货物的数量及质量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完全是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托词。
代理人:2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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