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判决书_简易程序多久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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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 XX 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XX县XX乡XXX村。XXXX年XX月X日因涉嫌强奸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终结审理。
XX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日夜,被告人王利平在XX县城区“XX”网吧上网时,见到正在上网的XX县第一中学学生X某,后采取威胁、哄骗的手段,将X某带至XXX宾馆204房间内,期间使用胁迫手段,先后二次将X某奸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X某陈述、证人
1XX、XX、XXX证言,书证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威胁、哄骗的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其采取哄骗的方法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均无异议,但辩解始终没有对被害人采取威胁的手段;如果X某实在不同意,在他离开宾馆到网吧,X某自己应该离开宾馆。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X见到正在XXX网吧上网的X某(17周岁),遂与X某搭话并在网上聊天,后产生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念,并相继采取威胁,哄骗的手段,将X某带至XXXX宾馆XX房间内住宿,期间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先后二次将X某奸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XXX在公安及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
2、被害人X某陈述证实……。
3、证人XX证言证实,……。
4、证人XX证言证实,……。
5、证人XXX证言证实……。
6、XX市公安局公(X)鉴(遗传)字【XXXX】XX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XX县公安局送检被害人X某裤头裆部检出人精斑,系被告人XXX所遗留的似然比率为4.6403469×10;被告人XXX白色毛衣检出人血,经检验为混合性斑迹,其基因分型符合被告人XXX和被害人曹某共同所留。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在XX县兴华路南侧的XXX宾馆XX号房间内,从现场提取一件带有血迹的白色毛衣。
8、X某被强奸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概况,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
9、被告人XXX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网吧内与被害人X某聊天过程中,产生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念,后采取语言威胁、哄骗的方法将被害人X某带到XX宾馆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XXX辩解没用语言威胁被害人。经查该辩解意见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本庭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被害人如不同意,在他离开宾馆去网吧时就应该离开。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带领X某到陶裕宾馆后,被告人一人再次返还网吧是事实,被害人陈述其想趁机离开,但房间的门被XXX锁上,21
无法离开。被告人XXX返还宾馆内与被害人X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曹某的意志,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该辩解意见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权,而且侵犯了她的身心健康权,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X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