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_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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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2009年10月25日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浏览次数:496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被告人朱家平。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家平为了拆迁,从拆迁市场购买回来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于全门建两层楼房,并吩咐于全门为其节省资金。2004年5月中旬的一天,于全门带领王顶玉、王顶宝、王玉喜、王桂莲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004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当被告人朱家平经于全门同意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挑梁断落,致使王顶玉被砸当场死亡;王顶宝被砸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进喜、王桂莲被砸成轻微伤。经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0,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家平建设两层楼房,购买的是旧材料,为了拆迁,吩咐于全门尽量节省,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亲自用吊车将两大桶烂泥浆吊到二楼,最终导致楼房崩塌,进而致两死两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两死两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考虑到被告人朱家平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家平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