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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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14-04-17法律资讯
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很常见的操作,但法律风险也是需要注意的。这里是一个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09)芜刑初字第 89 号(2009 年 8 月24 日)
二审: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芜中刑终字第 178 号(2009年11 月9 日)
【案情】
公诉机关: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章菊芳。
芜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 年 9 月,被告人章菊芳伙同叶和永(章菊芳前夫)在芜湖县投资成立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叶和永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3 月21 日,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章菊芳。)2006 年8 月14 日,芜湖天虹机械有限公司和台商曹文俊(挂名)发起成立了芜湖南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湖大酒店”,中外合资企业),被告人章菊芳任法定代表人。2007 年 1 月,南湖大酒店通过竞标以2500 万元取得了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城南文教园区)100 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与芜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其中45 亩用于宾馆建设,55 亩用于配套房地产开发,当时南湖大酒店缴纳土地出让金1500 万元,余款1000 万元在2008 年7 月11 日之前付清。
2007 年元月22 日,为了方便土地开发,由南湖大酒店(占55%)和叶和永(占45%)发起成立了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虹公司”),叶和永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 月23 日,将南湖大酒店100 亩土地中的55 亩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天虹公司名下。2007 年3 月22 日,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章菊芳。
2007 年4 月26 日和5 月10 日,被告人章菊芳在资金链已断裂、没有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采取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段,将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的股权及所属的100 亩土地使用权以3020 万元转让给陈玉富,从中非法获利520 万元。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 年4 月26 日和5 月10 日,被告人章菊芳在资金链已断裂、没有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采取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等手段,将芜湖南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所属的100 亩土地使用权以 3020 元转让给陈玉富,从中非法获利 520 万元。同时,故意隐瞒芜湖南湖大酒店及其个人的1230 万元的债务,致债权人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湖大酒店在芜湖县所有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该院认为,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菊芳辩称: 土地使用权是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的,其转让的是 公司的股权而非土地使用权,而且其也没有非法获利。另外,在股权转让时,其没有隐瞒南湖大酒店债务,和陈玉富之间有口头协议。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 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章菊芳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诈骗罪。
【审判】
芜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且面积达100 亩,非法获利人民币52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枠 第 228 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菊芳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作出辩解,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菊芳及其辩护人关于该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章菊芳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菊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章菊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不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主体资格,其没有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观故意,没有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菊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且面积达100 亩,非法获利人民币5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于被告人章菊芳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依法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否则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南湖大酒店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合同明确约定必须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且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以后才能进行转让。南湖大酒店和天虹公司对该土地没有进行任何投资、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法非法转让给他人,并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归被告人章菊芳个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故对被告人章菊芳的上诉理由及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成员: 丁玉能 张应国 黄诗祥
二审合议庭成员: 王士平 吴建平 郑 丰
编写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丁玉能
责任编辑: 余茂玉
审稿人: 罗东川 李玉萍)
来源:
http:///yyfx/yyfxyj/alyj/zdxal/201112/P***86074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