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标准[推荐]_绿化质量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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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近日出台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中国园林商情网9月27号信息: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泸州市近日出台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绿线不得随意调整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是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管理办法,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绿地率有标准

该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作出明确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园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

该管理办法规定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绿地养护管理分工明确

根据该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绿地

新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新管理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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