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及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现状_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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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及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现状引言

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一。

2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和种类

2.1 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

建筑工程保险,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由专业保险公司,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所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

2.2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自然灾害。②雷电、火灾、爆炸。③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④盗窃。⑤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引起的损失。⑥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等。但不包括战争、政变以及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损失等各种除外责任。2.3 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

工程保险又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性保险,则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国外的工程保险通常有下列险种: 2.3.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险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

2.3.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3%~0。5%。2.3.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构成的伤害保险,在国际上通常为强制性保险。如美国,1970年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工人赔偿险,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雇员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2.3.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的,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如,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中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风险程度、承包商声誉、质量检查深度等综合测定,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4%。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或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承包商则为了声誉和少付保险费,也要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职(执)业责任险 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执)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执)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2.3.5信用保险

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担保被担保人信用的保险。例如,承包商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不能正常付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2.3.6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投保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受益人)的请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一旦不能正常履约,保险公司将向业主赔偿相应的损失。

3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产业的现状和我国保险公司所面对的问题

3.1 外国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如果依照国际上通用的三大保险指标:保险规模、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来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我国的工程保险业还是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非常大。随着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对我国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均来自发达国家,这些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都大大超过了中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量,而它们的业务种类更全,覆盖范围更广,都是中国保险业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的标准,面对外国保险业更加专业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中国保险业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和相对较小的竞争带来的后果将日益显现,中国保险业的挑战急剧上升。3.2 缺少保险中介

我国由于工程保险业务的发展时间短,业务量少,使得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经纪人就更少,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相关知识的掌握没有保险公司透彻,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旦以各种理由推托,投保人又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保险经纪人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危机 3.3 合同格式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在引进的工程保险品种单一且没有制定强制性法规,因此在建筑合同上的保险条款仅一大项且属于任意性条款;然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却有七大项,均为强制执行的条款,由此可见其中的明显差距。

3.4 推行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障碍

我国的建筑业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但是建筑业发展过快,而人员素质及相关制度缺又相对落后,在工程质量上造成了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其中尤其以国人耳熟能详的“豆腐渣”工程而闻名。这些问题给国家、银行、企业及其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增强外部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控制,将对保护工程投资方的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除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试点推行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险种均属于自愿投保,包括工程一切险和雇主责任险。因而,我国的工程投保率很低,限制了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阻碍工程保险推行的障碍主要是体制障碍、环境障碍、技术障碍三大类,而最根本的障碍在于制度、运行机制的障碍。

3.4.1工程风险意识较弱

工程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工程风险存在着侥幸心理。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3.4.2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保险法》,为开展工程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工程实践中仍难以操作。3)投资体制改革落后,风险主体不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投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许多建设工程仍由政府直接出面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主体不明,则难以开展保险业务。4)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及工程保险的专业人才。我国缺乏工程保险方面的咨询服务机构,致使工程保险知识无法得到普及,同时保险公司缺乏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

4建筑工程保险产业对于当前的问题所应采取的解决方法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的情况下应该有所应变,利用本土优势重新振作。4.1借鉴外国企业已经建立起来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本土保险业的机制创新 毕竟中国的保险业有着本土的忠实客户群体作保证,用户有时候也会更相信本土产业的特色化的运营模式,在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选择本土保险业。我国的保险业应该利用这样的优势,吸收外国保险企业的优质企业制度,转化为适合自身的新型机制,利用地域特色和国情不同的因素取得先机。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有着全球统一的运营机制,这也使得它们的机制死板不能变通,相反,这方面恰恰是中国保险企业的优势之处。4.2加强人才储备机制的建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性程度提高,中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竞争激烈程度最终将导致对人才需求的竞争加剧。所以,迅速培养既了解中国市场情况、又熟悉国际保险业务的素质高、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保险从业人员是我国保险公司继续在市场生存和与外资保险公司抗衡的必要前提。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晚上人才的储备机制,利用本土化的优势率先于外资公司吸纳人才,利用多种方式提前抢签人才,比如大规模的校园招聘或是提供实习机会等,本土庞大的关系网和与更多院校的联系将是人才储备战场上的制胜先机。4.3促成与电子信息产业的结合 当前的科学技术进展迅速,计算机信息技术也日新月异,国际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远程通信,视频会议更是成为人们商务交流和日程生活的辅助工具。金融电子化将成为趋势,面对激烈的竞争,为实现经营管理高效有序的运转,抢占业务先机,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电子商务化的建设,实现高度的自动化和高效的企业化机制,这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已经走在前头,我国的保险企业如果不紧紧跟上,将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4.4 解决法律法规不完整的问题

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均应对建筑工程保险做出明确的细致的规定,规定强制险种,如建筑一切险、安装一切险、十年责任险等,同时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规模,结合强制险和自愿险的特点来确定投保的险种。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指导保险业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将其保障的内容和责任范围不断扩充,使保险品种丰富化,使承包商的选择余地增加。

4.5 强化承包商的投保意识

首先,加大社会媒体宣传相关事件的力度,从多方面进行宣传。在社会和舆论上形成一个对工程保险重要性大体上的认识,让人们知道工程保险是一项社会性质的补偿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加强对承包负责人的保险培训,让他们理解工程保险的详细内容,毕竟保险不是万能的,它的基础是工程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是工程发生了工程损失就要保险理赔。4.6完善现有的合同标准格式

全面的有步骤的引进保险机制,规范解决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划分、保费的缴纳等问题.总结

在加入WTO之后的中国,我们的建筑工程保险产业和保险企业都还处在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我们还存在机制、资金、理念、人才、体系等诸多不足和短板。然而作为一个后起步的市场,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验和优点来加速自己的发展,通过走本土化的道路来取得新的优势。不可否认我国的保险业要达到世界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在加入WTO的推动下,一定会走得更快更高效和更稳定,我国建筑保险业也一定会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不断吸纳优秀人才,不断得到产业认同的助力下走向更光明的未来。

6参考文献

[1]卢有杰.中外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竞争力比较研究.建筑经济,2006(7)[2] 张永刚,工程保险的由来(2006.11.01)http://blog.sina.com.cn/ [3] 李晓宁,浅析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的推行障碍(2011.12.12)http://www.daodoc.com/ [4] 徐进,论建筑工程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5] 李浩,WTO环境下中外保险公司竞争力分析,金融视线,(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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