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艾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_公司车辆租赁协议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艾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
原告XX公司诉被告艾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宝民初字第0214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百米大道电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艾XX,男。
原告XX公司诉被告艾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被告艾XX2010年6月9日在原告处租赁了一辆陕J514XX号车,合同约定仅供被告使用。2010年7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租车费7500元、欠挡风玻璃一块600元的欠条一张,另有违章费400元,共计8500元。被告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7500元;
2、挡风玻璃修理费600元;
3、被告租车期间的违章费4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XX公司为证明其诉请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汽车租赁合同、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9日16时20分从原告处租赁了陕J51XXX号车,合同约定每日租金300元,至2010年7月4日归还车辆,并于2010年7月4日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租车费7500元,欠挡风玻璃一块。
第二组证据:收款收据。证明修理挡风玻璃花费6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我院送达诉讼材料过程中与被告艾XX核实共欠租车费7500元、挡风玻璃一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6月9日从原告处租赁车号为陕J51XXX号车,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日租金300元。2010年7月4日被告给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丽出具了一份欠条,记明欠租车费7500元,欠挡风玻璃一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于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拖欠租车费7500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500元租车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条中记明欠挡风玻璃一块,原告未提供更换挡风玻璃的发票仅提供收款收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更换挡风玻璃的花费600元的诉请,本院酌情认定更换挡风玻璃的费用是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车期间的违章费400元由于无证据支持,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租车费7500元,支付更换挡风玻璃费400元,共计7900元。
二、驳回原告XX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被告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月
代理审判员贺瑞 代理审判员闫?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