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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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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法律已经走进我们真实的生活。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也应该能真切的感受到法律的需要,法律的威力以及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影响。法律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欠缺了法律方面的素养,就不是一个完善的人,就有可能吃亏碰壁,甚至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教程》

家鑫的案件轰动了一时,就在前不久这位杀人的大学生被枪毙了,人是死了可是话题没断:

案情回放:去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26岁女工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声,想记下车牌号。“(当时)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想到“农村人难缠”,药家鑫索性从随身带的包中取出一把单刃刀,向张妙连捅数刀。张妙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她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亡。药家鑫随即驾车逃离,而当他行至另一路口时,又将两个行人撞伤,并被附近群众抓获。事隔三天,经历了警方的两次询问后,10月23日,药家鑫终于向父母说出实情,并在后者陪同下向警方投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法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已被枪决。多大的仇恨以致连捅八刀?面对他人从生至死,难道没有半点“不忍”?对药家鑫“难缠”的说辞,张妙的丈夫痛斥药的心理素质“连三岁小孩也不如”。后者的辩护律师则将药的行径归纳为“激情杀人”。“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意为行为人因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过,这一辩护很快因“受害人并无过错、不存在激怒行为人”而备受质疑。于网友看来,“激情杀人”近乎是对药家鑫无可争议的、故意杀人行为的狡辩。“请问,我们可不可以也激情一把,杀掉药家鑫?”“或者,我见到药,我也激情地捅他一刀,然后不负任何责任?”„„网络上的嘲弄和讽刺充满了对药行为的愤怒和不可原谅。犯错了就是犯错了,药家鑫应该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承担应有的责任。当他将那把刀刺进张妙的身体时他就该知道迎接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是不会让一个杀人犯逍遥法外的。

但愤怒之余,随着3月23日药家鑫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更多人表现出了对案件发展走向的疑虑和担忧。庭审画面上,药家鑫抽泣着,时而泪流满面,时而下跪求谅。“我对不起张妙,对不起她的家人,也对不起我的父母。”药家鑫忏悔道。辩护律师以“好人说”为药家鑫请求网开一面。内容包括:药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等。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4份由药家鑫的同学、校友、老师等写的请愿书,请求法庭酌情考虑量刑。如果没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来的“创新”举动,或许人们的顾虑会少一些。当日旁听席上,除了各大媒体和受害者亲属,以400名大学生为主体的旁听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是什么?“且不说被告人、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就是400余名大学生也很难具有代表性,其建议也只能反映出大学生群体的倾向性立场。这种对象的局限,直接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参考价值。”学者傅达林等人忧心忡忡。此后,药家鑫的眼泪和在媒体上的“强势出镜”让人们不由自主地把药家鑫案同去年著名的“李刚门”挂钩。与当时交通肇事者的父亲李刚在电视上痛哭流涕、鞠躬谢罪类似,庭审后,央视第一时间对药家鑫进行独家专访,后者剖析了自己的心路历程,直言“我看不到希望,经常想自杀”。相形之下,受害者一方的话语却没有得到同时展现。镜头前,张妙丈夫令人印象深刻之处还是当庭的眼泪和心酸。“农民就难缠吗„„额头上写着‘我是农民’你就是把她撞瘫了?„„我不问你要一分钱,至少还有个娃啊„„孩子,才2岁,昨天看着妈妈的照片说是阿姨,问妈妈干嘛去了。”对执法机构和媒体公正性的质疑直接引发舆论反弹,众矢之的瞄准对“权大于法”的警惕。“先告诉我他钢琴十级,一直学习很好,然后是他开始忏悔,解读自己,让我觉得这一切都是安排好的,都是为了将来的轻判所做的铺垫。” 网友“天涯”的感受得到了诸多网友的认同。尽管后来事实证明,药家鑫并非“富二代”也非“官二代”。

家鑫案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刑事案件的性质,上升为社会事件。由它引申出对教育、人性、死刑存废等一系列问题的反思与追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药家鑫还是李颖都是探讨这些宏大主题的切入点,随着探讨的深入而逐渐模糊。然而,目前的舆论存在一种倾向,直接将具体人物代入论理,混淆了人与罪,情与法的界限,在药家鑫的定罪与死刑存废上尤为明显。不论药家鑫应得的刑惩为何,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来看,视药家鑫为“罪人”想必并无不当。既为罪人,就理应有罪的一面,亦有人的一面。不赞成对药家鑫判以死刑的人普遍是站在人性的角度,解读其犯罪心态。同学邻里的陈情,过往荣誉等优秀记录,均为了证明药家鑫的“本是好人”。客观地说,每一个罪犯都有一套犯案的行为逻辑,因循相应的逻辑去感受,甚至有令人动容之处。愈是凶残的刑事案件,因关注程度而曝光的人性“闪光”就愈多,大众对其所犯罪行达到某种程度的“理解”。但这种理解并不能僭越定罪范畴。首先,对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的法律剖析,其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涉嫌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犯故意杀人罪的优先考虑适用死刑。就本案被告人药家鑫的激情杀人问题,本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对激情杀人问题是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纯粹是一些律师的学术意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药家鑫的行为是故意的,他并不反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有积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药家鑫案件的受害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受害人记药家鑫的车牌号的行为也是完全合理的。

其次,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进行剖析。应当肯定的被告人的行为是极其严重和恶劣的,被告人的行为丧失了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被告人毕竟是人不是一条狗或者什么动物,对其适用死刑还是需要极其谨慎的。本案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反而会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带来了一些麻烦,希望审理此案的法官审理本案时同其他案件一样,排除不必要的外界压力,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药家鑫定罪量刑。本律师认为如果被告人药家鑫是独生子女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倒是人民法院考虑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最后,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的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均不能作为对被告人药家鑫免死的理由。法律是无情的,药家鑫可能有很多很多优秀的地方,但是对不起,法律就是法律,再多的荣誉和金钱都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免死牌”。药家鑫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严重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药家鑫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②药家鑫的从重和从轻的法定量刑情节;③药家鑫的从重和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④药家鑫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⑤有没有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⑥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的合理怀疑;⑦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法益均衡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⑧判决结果是否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要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国家义务相违背。

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最终将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判决的背后的东西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对被害人生命权的保护、对被告人死刑的严格适用、对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体现和社会效果、适用死刑进行惩戒的必要性、受害人家属的民事权益的保护等都将在药家鑫案件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

被告人处极刑的原因与被告人拒绝救助事故受害人导致死亡是一样的,如何知道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判处这样的被告人缓刑的话,不仅仅是会再次发生这类事件,而且会发生更多的这类事件。

法律是梦是大家的梦,在损害发生之前阻止损害的发生,可能要比事后争论谁应承担这种损害好得多。法律通过付诸行动阻止不幸的发生,由此法律可以创制一项规则,减少以后类似的事件的发生,无法挽回但可以减少,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

经管1006

31005189

裘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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