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_司机驾驶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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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原系某市公交汽车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个体从业者。
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其中桑塔纳出租车物损人民币12431元,公交车物损人民币6037元,围墙损坏修缮费人民币2820元)。随后,被告人陆某某委托在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审理中,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一,陆某某在受到被告人张某某攻击后,本能地进行回击,其离开驾驶室的行为仅仅是一种违反安全行车规定的行为;其二,当时道路上车流量并不多,发生本案的严重后果具有偶然性;其三,陆某某有返回驾驶室踩刹车的行为,说明陆某某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陆某某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陆某某口角打了陆一拳后,陆不仅立即回击张某某,而且未停车即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扭打,这些都是张某某所无法预见的,故张某某对所发生的结果不存在放任的故意。
利用抢来的钥匙入室行窃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米海金,男,23岁,河北省人,无业。
2003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米海金伙同赵向奎(另案处理)及另外两个人(在逃)酒后窜至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外地来京女子曾某暂住处,以查暂住证为由强行将其带离住处至附近农田。出门前,曾某将房门锁上。在农田,米海金等人要求被害人电话联系同屋的两名女子(当时两名女子不在屋内)出来玩玩,但没有联系到。其后,米海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走了曾某随身携带的100元钱和房门钥匙。此后,米海金协助赵向奎将被害人曾某拉到农田里,赵向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在此期间米海金听说被害人住处还有钱,于是又返回曾某住处,用抢来的钥匙开门进屋,拿走摩托罗拉手机等物品(价值2000余元)及现金500元。后曾某报案,赵向奎、米海金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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