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词_公诉意见公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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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犯罪其动机之一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的现实表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兴某只产生了一点小矛盾。而张某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万某和女友田某在校园操场、饭馆门口、网吧门前等学生聚集较多的公共场所对张兴某多次进行殴打,致张兴某轻伤。同时强索被害人钱财和手机,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田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万某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田某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除罚。
3、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田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公诉人希望二被告能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矫枉过正。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希望二被告人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