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词_被告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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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方正律师事务所接受白熊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开庭前,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走访了当地群众,对原被告的感情经历有一定的了解,刚刚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针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上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不予离婚
被告与原告为自由恋爱,在经过两年爱情长跑后结为连理,婚后夫唱妇随,举案齐眉生活幸福美满,周围的朋友都很羡慕,是邻居眼中的模范夫妻。且如前所说,两人经过两年的恋爱彼此之间充分了解,彼此是什么样的人已经非常清楚,不可能出现婚前是贤妻良母,婚后一副阔太太嘴脸,不孝父母,不养子女这样大的落差,本代理认为这完全是原告人的污蔑。关于这一点被告和原告的共同好友小花已经作证。婚后,原告经常外出奔波,被告对原告物质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精神上一直鼓励支持原告。正如俗话说的,一个成功男人后面总有一个一直支持他的女人。原告的合伙人对这位嫂子都非常敬佩爱戴。如此贤妻良母却被原告说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的义务,不知原告相互尊重的标准是什么。
原告提到的曾经在2009年11月提出协议离婚,却以被告的大吵大闹而告终。被告大吵大闹的原因正是原告有了外遇,本代理认为任何一个女性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不会很冷静。后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同意不再与第三者联系,并努力补偿被告。在此期间原告有一段时间没有在家居住,但是并不是因为跟被告分居,而是因为工作太忙。所以原被告两人并没有分居。至于第三者问题之前被告已出示了原告的保证书,这里不再赘述。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显然,原被告并没有分居三年,原告黑熊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定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并且孩子还很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二、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被告作为一名母亲,十月怀胎一天一天看着儿子长大,她对儿子的感情是最无私的。儿子生病时是她第一个发现的;儿子开口第一声叫的是妈妈;儿子受委屈是第一个要找的人就是妈妈。因此,被告才是孩子避风港。并且被告是一名老师,具备细心耐心的优良品质。儿子慢慢长大要上学了,若是原告来照顾儿子,他整天忙于生意肯定不会全心全意的照顾他的生活学习,而被告就可以全方位的照顾儿子。因此,若法院判决离婚,抚养权应该归被告。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被告知是一名普通的老师,工资并不算很高,如果独自照顾儿子生活确显拮据。原告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老板,收入比被告多几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要承担每月500块钱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90000元。
综上所述,本代理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1、原被告感情上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2、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前协议分割
代理人:XX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