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人民法院实践报告_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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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践报告
-----观看“一房租给五人骗房租12万”一案
一、时间及地点
审判时间:2013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09:30
法院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房租给五人骗房租12万”一案在刑一庭(温榆河)公开开庭审理
二、法庭人员组成: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一审)、书记员,被告人李任,被害人邢某(男,40岁,黑龙江省人)、杨某(男,27岁,广东省人)、季某某(女,27岁,河北省人)、李某(女,31岁,湖北省人)、武某(男,28岁,北京市人)
三、案件详情:
1、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人将一房租给五人骗房租12万
2、争议焦点:
被告人同时将柳芳南里小区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五人,骗取五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3、主要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任,男,1984年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李任于2012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小区,先后与被害人邢某、杨某、季某、李某、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柳芳南里小区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五人,骗取五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投案自首。
李任当庭表示,当初一方面是缺钱做生意,一方面是想借此要挟自己的父亲。母亲2003年去世了,后妈也有一个孩子。他跟后妈关系不好,对父亲有看法。刚开始想着把房子租出去,搬到媳妇天津娘家去住。后来就想着多租几个人,给父亲找麻烦。想着租房的人会去找父亲,由父亲来还这笔钱。说到这儿,李任声音哽咽,表示非常后悔。
检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任,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指出:犯罪嫌疑人李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体方面,李任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李任向多名被害人出租同一房屋,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属于自首并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3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自首后积极退赃。自首后第三天,其父就将钱款全部退回给受害人,可见其退赔诚意。被告人始终供述其向父亲借钱未果,而采取这种方法,最终目的是让父亲还钱。从其主观动机来看,本案被告人不是
直接故意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间接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区别于其他情形的诈骗罪,应认定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此外,被告人的母亲死于非典灾难,其父亲再婚,被告人缺乏家庭温暖,敌视父亲,加之法律观念淡薄,误以为能以此来整治父亲。且家中尚有1岁幼女喃喃盼望父亲早日回家。纵观全案,被告人虽有犯罪行为,但其具备法定减轻情节和许多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是好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李任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未当庭宣判。
四、审判过程:
1、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
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了一下锤子):现在开庭,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长在核对了被告人身份后,向被告人讲述了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的代理辩护律师就行了介绍,宣告了被告人的权利等。被告表示其他人不用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请问被告人,公诉人述的起诉内容是否与你所说的一致
被告:是。
审判长:对起诉书是否有意见?
被告:没有,自愿认罪。
审判长:鉴于被告自愿认罪的态度,法院将会对你进行从轻处罚。(具体的记不清,审判长就是这个意思)
辩护人:同意。
3、法庭辩论
公诉人对被告就行具体详细询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诉人建议对被告进行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两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自行辩护的,或者自己从轻处罚的条件?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进行从轻处罚,第一、被告人第一时间自首;第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偿还;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第四、被告人由于家庭影响。(由于太多了,我们没有能够详细进行记录)
公诉人:对辩护人意见进行回应,认为被告人仍然属于直接故意,并非间接故意。要区别主观动机与主观故意。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被告及辩护人均无意见。
审判长: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诉。
被告人:陈诉。
4、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未对该案件进行判决。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五、旁听感受:
第一次看到这个视频,感觉整个过程特别严谨,案情比较清晰,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为了一时之利而冲昏头脑,做事要合理合法,和别人合作也要多长个心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同时,我们对被告人的经历表示同情,对被告人自首的良好态度表示赞同,对他在法庭上积极自愿认罪的态度表示认可,但是,法律是不容践踏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也告诫我们青年学生,要努力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被告人如今的下场就是他不知法,不懂法的下场,同时我们更不可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去钻法律的楼栋,莫要跨越法律的准绳,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收获:第一,办理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尤其是在租房子时,不要提前一次交清全年的租金,避免造成严重损失。第二,我们在看了视频之后我们懂得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还有就是主观动机和主观故意是不同的。
六、小组成员及分工:
财务1101B 张凯 2011030350123 执笔
财务1101B 马贺新 2011030350125 搜集视频
财务1101B 郭晓东 2011030350126 记录案件审理的过程
财务1101B 王迪 2011030350118 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