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_交通事故赔偿保险范围
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赔偿保险范围”。
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作者:陈 小 明发布时间:2009-12-08 13:32:
42案情
被告叶某系闽H92705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2007年12月20日将该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当日,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该车经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2007年12月21日16时50分,被告江某驾驶该车,由顺昌县华阳山驶往城区途中,与原告严某驾驶的闽HM4158号两轮摩托车(车后载原告赵某)会车时相撞,造成原告严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严某、赵某于当日被送往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严某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颅脑损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原告赵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颞顶部皮肤挫裂伤。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江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严某、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已支付原告5000元。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严某为8级伤残,原告赵某为10级伤残。经查,闽H92705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严某、赵某遂以江某、叶某、曾某和建阳财保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216.87元,要求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无证驾驶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原告严某、赵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79918.87元。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借人存在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仍予出借等过错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被告叶某将没有缺陷的闽
H92705号小轿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因此,被告叶某不承担责任,应由借用人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某应负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江某系未成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严某、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50000元,垫付抢救费用8000元,合计58000元。
二、被告江某的监护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918.87元,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赔偿121918.87元。
三、被告曾某应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严某、赵某要求被告叶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严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性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其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
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但可追偿,但对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再次,《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法无效的法定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险条款》第九条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