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假的规定_产前检查假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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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作者:李威 发布时间: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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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二)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之例外

出于个人怀孕期间自觉不安或其他症状前往自行前往医院就诊,且检查内容与产前检查的项目不符的,应视作为病假。

(三)产前检查的次数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四)每次产前检查的时间

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确定一个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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