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_滥用职权方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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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滥用职权案(问答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兼治安巡逻队队长。2007年3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侯某举报电话称有“烟民”,即安排治安巡逻队队员宋某、史某、刘某同侯某、程某将向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何某、杨某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6.5克,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后。侯某、宋某向王某介绍了案情,何某也向王某交代了贩毒经过,王某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处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进行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处以治安处罚3000元、2000元,并向所领导谎称抓获2名“烟民”罚款处理。王某随后得到罚款提成100元,收缴的海洛因未上交,后丢失。同年7月25日,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发现此案,重新对何某、杨某立案侦查,8月27日,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某在逃。

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诉。2007年12月6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办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作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以治安处罚结案,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司法所所长、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村公路办公室主任。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皇西村村民。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3月份,某县某乡将咬子村经某部队高炮连、皇西村到上河道的通村路作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项目上报县交通局立项,由被告人王某承建。王某修建咬子村至某高炮连的558米路段时,又同该部队谈妥,为其修建高炮连、雷达站经皇西村、上河道村到黄新路口的道路。并于同年4月份同该部队签订合同约定由部队全额出资,按部队标准修建。道路竣工后,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通村路建设职权,违反国家通村路相关政策,同被告人王某合谋,将该路作为通村路上报并请求验收,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35.25万元,后让王某将该35.25万元领走,比其应得的咬子村至某部高炮连558米通村路省补资金8.37万元多出26.88万元,该笔款一直被王某非法占有。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2008年11月24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职权,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身所修的道路已由部队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李某将该道路报成通村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我市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例。该案的被告人李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王某却只是一个农民,但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没有王某的帮助,是无法实施完成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王某似乎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面对上述问题,办案单位及时请教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根据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规定,该案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因此二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在侦破过程中,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下,市院的精心指导,该院反渎干警内查外调,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最终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同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最终判处有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又开创了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滥用职权罪共犯在我市的先例,对司法研究与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杨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6日凌晨3时许,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被告人杨某带领一中队任某、许某、梁某、张某和马某去公路巡查道路畅通防火情况时,在S104省道锦丰

方便面厂门前截停三辆大货车进行检查时,导致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货车的尾部,致使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死亡。依据相关规定该路政大队无权在省道上拦截车辆,杨某越权检查,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

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7年9月24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权行使职权的省道上检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新闻报道。本案杨某在巡查道路畅通防火的过程中,为了完成经济罚没指标,违法在无权查车的路段拦截车辆,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围绕引发该案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成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该案的办理在群众当中造成了很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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