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邱法院执行局案例分析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_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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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内邱县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广东省建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内丘县法院胡志强

一、案号:(2010)内执字第139号

二、案由:买卖合同

三、执行标的:300万元及利息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志群,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玉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秀蕊

被执行人:魏书林,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贾村生活小区9号楼4单元406号。

被执行人:张志群,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西门里街113号正2号。

五、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

1县振兴煤矿、邢台市玉林商贸有限公司、魏书林、张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5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公司清偿货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清付该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邢台市玉林商贸有限公司、魏书林、张志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内邱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特委托内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内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受托立案执行。

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情况

内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拒不报告财产,后来,该矿已闭井。经法院多方了解、调查,发现其有安全风险抵押金150万元。被执行人存有规避执行行为。

七、采取的反规避执行措施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内邱县振兴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150万元。

八、执行结果

2011年6月21日,内邱法院将所划拨的被执行人河北

省内邱县振兴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150万元,已分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公司50万元,罚款30万元,其余被另外四个案子参与分配(按照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分配方案),至此,该150万元已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执行经验体会

本案执行体会:被执行人为逃避、规避法院执行,往往不按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按时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这就需要法院下功夫多方了解、调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裁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维护 司法权威。

内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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