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_芜湖市产业研究院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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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公共研发平台。为加强芜湖市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建设围绕《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芜湖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院主要指县区政府或重点企业引起共建的研究院。以县区政府或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载体单位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究院的认定、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载体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研究院建设的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政策配套等,保障研究院顺利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研究院可以为事业或企业性质。研究院相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 研究院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九条 研究院应成立企业咨询委员会,大力加强与业界、高校院所沟通联系,努力建设自主创新、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条 芜湖市研究院建设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创新灵活的运行机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有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有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启动建设阶段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70%,且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审批与认定

第十一条 研究院的审批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组建单位根据研究院建设条件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关于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请;

2、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

3、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发展规划;

4、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5、产业技术研究院法人执照;

6、其他必须材料。

(二)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建设方案等。

(三)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是否予以认定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章 支持与激励

第十二条 设立研究院建设专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建设规模,给予200万元到5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设立研究院研发项目专项,给予其研发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将研究院的引进兴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载体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额外奖励加分。各载体单位按照规划的重点产业推进研究院建设,正式签约组建和建成通过验收视为完成任务各1次,每组建和验收1家各加1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院实行合同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市科技局与研究院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研究院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研究院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研究院资金计划与建设合同,拨付专项资金。研究院专项资金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究院建设启动资金、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等。

第十七条 研究院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终止支持,停拨和收回已拨付的市财政科技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

(二)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行为;

(三)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问题,导致研究院建设不能按期完成;

(四)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偏离建设目标;

(五)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研究院建设原则和方向并且不按要求整改;

(六)其他对研究院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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