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案例及流程_模拟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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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角色:书记员—吴振;审判员 3人(孟庆龙;李瑞缘;李元泽);公诉人 2人(咸美阳;丁加瑞);辩护人 3人(李厚志;孙升飞;李帅);被告:2人(刘文杰;杨学文);证人 1人(王恺特); 法警:1人
2、案情简介:
3、审判流程:
吴振: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吴振: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吴振:全体起立。
吴振: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吴振: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吴振:(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孟庆龙:(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
被告人刘文杰的基本情况?
刘文杰:我叫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孟庆龙: 被告人杨学文的基本情况?
杨学文:我叫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
孟庆龙: 被告人刘文杰,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刘文杰: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杨学文: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文杰:2010年4月1日收到。
杨学文:2010年4月1日收到。
孟庆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瑞缘、李元泽成,由孟庆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振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加瑞、咸美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文杰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厚志出庭为被告人刘文杰辩护,受被告人杨学文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升飞出庭为被告人杨学文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众成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出庭为其辩护。
孟庆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孟庆龙: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文杰、杨学文: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孟庆龙: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丁加瑞:(站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济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10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济南市历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刘文杰和杨学文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刘文杰于2010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杨学文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学文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刘文杰。刘文杰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杨学文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被害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0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孟庆龙: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将被告人杨学文先押出候审。(法警将杨学文带出)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文杰: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孟庆龙: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李厚志: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听清楚了。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你与杨学文是否认识?
刘文杰: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10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丁加瑞: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刘文杰:那天被告人杨学文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杨学文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丁加瑞: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李厚志:有的。被告人刘文杰,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刘文杰: 是杨学文。
李厚志:有无证据?
刘文杰: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王恺特为我作证。
孟庆龙:请法警带王恺特到庭。(法警带证人)
孟庆龙:证人王恺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恺特: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孟庆龙: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孟庆龙:证人,当天司机刘文杰和乘客杨学文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王恺特:是杨学文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孟庆龙: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咸美阳:没有。
孟庆龙: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请证人王恺特退庭。
李元泽:被告人刘文杰,当杨学文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杨学文扭打? 杨学文:我不清楚了。
孟庆龙:法警将被告人刘文杰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学文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升飞: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学文进行讯问。
咸美阳:被告人杨学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学文:清楚了。
咸美阳:被告人杨学文,你是否在2010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刘文杰开的公交车上?
杨学文:是。
咸美阳:杨学文,当天发生什么事?
杨学文: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刘文杰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刘文杰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咸美阳:审判长,公诉人对杨学文的讯问暂时到此。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孙升飞:有的。杨学文,当天你打了司机刘文杰后,刘文杰是什么反应?
杨学文:司机刘文杰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孙升飞: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结束。
孟庆龙: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刘文杰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孟庆龙: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丁加瑞: 这是一份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李厚志: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杨学文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孙升飞: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刘文杰以后,司机刘文杰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是无过错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所以,我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公诉人继续举证。
丁加瑞:这是一份受害人李九一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九一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济南市历城区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丁加瑞:举证完毕。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丁加瑞:、、、、(宣读公诉意见书)、、、孟庆龙: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文杰自行辩护。
刘文杰: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杨学文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孟庆龙:下面由被告人杨学文自行辩护。
杨学文: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刘文杰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孟庆龙:下面由刘文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李厚志:{辩护词}
孟庆龙:下面由杨学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人接受被告杨学文的委托,担任杨学文诉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我对本案提供的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
书指控的被告人杨学文主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持不同意见。司机刘
文杰驾驶车辆自认为与杨学文扭打时能控制好车辆的行驶,而刘文杰不顾乘客和行人的安全,放任事故危害后果的发生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我当事人杨学文与司机刘
文杰扭打时并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想到司机会离开驾驶座位与其扭打,所以,应该由
刘文杰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对杨学文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诉过于严重。且杨学
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切真诚悔过,表现其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被告人应当属于那种可以
教育改造好的那种人,本辩护人敬请法官结合起诉书的部分犯罪事实的失误对杨学文从宽从轻
量刑。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李帅:(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孟庆龙: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李帅:(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李厚志:(代理词)
孟庆龙: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李帅:(自行发挥)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被告杨学文的委托,担任杨学文诉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
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中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
如下:李九一的死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都是由刘文杰驾驶的车辆直接造成的。被告人杨学文虽
然存在与刘文杰扭打的事实,但其并不希望李九一死亡等危害后果的发生。对于民事赔偿,应
由刘文杰承担主要责任。
孟庆龙: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李帅:、、、、、孟庆龙:被告刘文杰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李厚志:、、、孟庆龙:被告杨学文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当事人杨学文在刘文杰驾驶的公交车上与其扭打,最后造成李九一死亡等其他事故后果的事实,本人不持反对意见,但是,本人认为,这些事故后果都是有刘文杰的直接造成的,而
杨学文与其扭打也并没有想到刘文杰会离开驾驶座位不顾乘客和行人的安全,所以,主观上,杨学文并没有恶意的犯罪准备,并且其归案后积极悔罪,故刘文杰因该承担此次事故后果的主
要责任,敬请法官对杨学文从宽从轻量刑。
孟庆龙: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李帅:不调解。
孟庆龙:被告刘文杰?
刘文杰:不同意。
孟庆龙:被告杨学文?
杨学文:不同意。
孟庆龙: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孟庆龙:(5分钟 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振:全体起立!
孟庆龙:(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孟庆龙: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杨学文、刘文杰:听清了。
孟庆龙:现在闭庭。(敲法锤)
吴振: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