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_江西省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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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者可获一次性救助

据新华社电 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可获得国家给予的一次性救助。

《办法》明确了救助的一次性原则,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办法》中要求的当前救助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办法》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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