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 宣传材料_民行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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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部门职责

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讲包括对生效判决的裁定进行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调解和其他诉讼活动(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立案、审限等)监督,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公益诉讼等工作,以及对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业务工作。

1.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干什么的?

答: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如果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哪几种司法救济途径?

答: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再审,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出抗诉。

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4)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5.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6.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案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

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答:(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8.那些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答:以下案件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6)其他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情形。

9.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在调(借)阅审判卷宗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终结。

10.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11.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否上诉?

答: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

12.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享有那些权利义务?

答:

(一)申诉人享有的权利:

1、在人民检察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时,有陈述、反驳的权利;

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未经法庭质证的新证据除外);

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

4、申请和解的权利;

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

(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

3、提供必要证据;

4、承担复印材料费用。

13.当事人申请抗诉存在哪些风险?

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又不想上诉、只愿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在申诉过程中将存在以下风险:

一、丧失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机会;

二、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抗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三、申请抗诉不一定能进入抗诉程序;

四、进入抗诉程序不一定导致改判结果。

1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范围除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包括调解?

答:根据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所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包括调解。

15.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书应包括那些内容?

答: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

(2)申诉请求;(3)申诉事实与理由;(4)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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