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_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院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院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