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_庭审笔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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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