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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县国税稽罚〔2007〕49号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6年12月9日至2006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1、2005年6月,收受富阳市方家井石灰石料厂提供的浙江申达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份,号码为00744435#,于2005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71.61元,并在2005年税前列支成本7594.31元。

2、2005年8月,收受富阳市富阳镇方家井石料厂提供的杭州长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份,号码分别为00768165#、00768167#,已于2005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574.17元,并于2005年税前列支成本113913.9元。

3、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收受富阳市坞口东夹岭石矿提供的杭州永祥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西文运输有限公司及杭州双龙货运代理部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份,号码分别为00495846#、00495847#,00497963#、00497964#、00634404#、00665913#、00665912#、00743303#、00700683#、00793393#、00815006#,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40959.93元,并于2004年税前列支成本1558787.88元,于2005年度税前列支成本1484529.93元。

4、2005年4月至8月,收受富阳市渌渚镇渌渚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杭州迅达汽车运输公司、杭州永祥运输有限公司及杭州长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9份,号码分别为00714358#、00714376#,00745679#、00705107#、00705108#、00715234#、00769354#、00768366#、00768367#,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9416.25元,并于2005年税前列支成本1187958.75元。

以上23份运输发票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2006]595号鉴定系假票。

以上1-4点共计已抵扣进项税额339521.96元,2004年已税前列支成本1558787.88元,2005年已税前列支成本2793996.89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所得额和2005年虚报亏损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533400.61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

三、告知事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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