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人优先”_军人优先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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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人优先”

一、引言

随着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不断加剧,境外别有用心的人试图挑拨军民关系的活动日趋猖獗,同时国家周边环境长期稳定使得国民国防意识淡薄。因此,近十年来,仇军、恶军事件时有发生,把在军人就医、购票乘车、儿女入学求职等方面的“军人优先”待遇说成是特权的报道也层出不穷,不免让人心酸。

近期,因为两起车站购票事件,“军人优先”问题又被推到了媒体和民众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件据《京华日报》报道,今年3月4日上午10时15分,徐先生到北京北站售票处2号“爱心售票窗口”购买当日北京至本溪的伤残军人优待票,该售票员要求徐先生排队,徐先生出示了其伤残军人证,并要求售票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允许其优先购票,被售票员拒绝。徐先生找来值班主任,售票员对着话筒讲”他没有排队”。值班主任称,伤残军人有优先购票权,但后面排队的人不同意。随后,徐先生拨打铁路服务投诉电话12306,被客服告知“这种情况不予受理投诉”。徐先生后将铁路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铁路总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及其他费用8000元。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另一件发生在今年5月,军人小代在改签车票时,出示士兵证希望依法得到优先办理,却遭到售票员以必须征得后面乘客同意为由拒绝,而他的目的地是福建泰宁——那里刚刚发生了重大泥石流灾害,灾情就是命令,战士闻令出征,却被挡在售票窗口之外。

种种现象表明,“军人优先”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折射的是社会和民众对军人认同感和认可度的下降。军人能否优先,看似事小,实则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价值的评判,关系着国家军事安全,不可小视。

二、“军人优先”的必要性

“乘车优先、就医优先„„凭啥处处要优先?”,“现在和平时期,军人又不打仗,凭什么优先?”,“军人怎么了,军人了不起啊,军人就搞特权不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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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说到“军人优先”,一些人并不理解,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抱怨。倘若军人要在“军人优先”窗口插个队,定是要鼓起很大的勇气。

“军人优先”不是给军人的一种”特权”,也不是“与民争利”,它由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军人优先有其优先的客观原因。

(一)军人的工作性质

一般情况下军人不得外出,凡是军人请假必事出有因,哪怕外出看病也有时间限制。平时上街购物,部队驻地通常离市区很远,路上能少耽误一分是一分,晚一秒销假要受批评甚至处分;探亲休假一两年才能回家一次,谁不想早一分钟回家看爹娘、陪妻儿?因此,不论是买票还是办理手续,军人都不像地方人员有充裕的时间等待。

(二)军人优先,不能简单理解成权利,对全体军人来说,更多的是另一种优先,这是基于责任和使命的优先。

战争时期,奔赴战场,军人优先;和平年代同,为祖国驻守边疆,军人优先;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灭火救人面前,军人优先;在一家不圆万家圆的境遇选择下,军人优先„„而最后他们得到的却是一本《退伍(役)证》。

网上流传一首题为《一个发到手从没用过的证件》的打油诗:“结婚证可以生小孩分房/准生证小孩可以读书/房产证有房可住/驾驶证可开车/毕业证可以找工作/身份证可以办很多事/老年证可以免费承坐公交地铁等等/请问军人用鲜血及至生命换来的《退伍(役)证》可以用于什么?”其中提到的现象令人心酸。

(三)军人优先是对军人职业的尊重,是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甘于牺牲奉献的军人群体的一种补偿和安慰。军人优不优先,看似事小,实则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价值的评判。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军人的荣誉、牺牲奉献和使命任务要与社会地位与应得的尊重相适应,军人就有必要优先。

三、“军人优先”的法理依据

(一)“军人优先”是国际惯例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军人优先”是军人应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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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等国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及随行家属每年可免费乘坐火车、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美国专门设立了《退役军人优先权法》《双重补偿法》等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比如,军人退役后的就业优先权;裁员时,退役军人有保留工作的权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解雇;美国军人及其家属只要持“美国武装部队身份卡”就可以在超级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的物品;美国还成立了许多民间服务保障机构,专门负责为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提供贷款、子女教育、保险、慰问等方面的帮助;规定优秀的退伍军人可优先获得文职工作;对有重要贡献的军官,政府在录用时实行增加分数等优待政策,以鼓励现役军官勤奋工作。

此外,俄罗斯、日本以及拉美等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规,保障本国军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能够得到优先优待。

(二)“军人优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合法权益

1.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发布了《拥护军队的决定》《拥军公约》。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级政府普遍建立拥军优属组织,开展拥军支前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进入新时期后,《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对优待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拥军优属工作不断迈向法制化轨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相关规定

《国防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并施行)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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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

《兵役法》(修改稿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并公布,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

《条例》(修改稿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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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四、军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深入探究,社会上少数人国防意识淡化;对军人优待政策宣传不到位;相关服务部门在落实“军人优先”政策中打折扣等,都是造成“军人优先”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针对各类问题根源,寻求实用有效的破解策略,切实维护好“军人优先”权益。

(一)军地统筹协调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军人优先”的政策能否落实到位,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军人职业的认可度和认同感。部分民众对“军人优先”存在不理解甚至埋怨情绪,暴露出的是其国防意识淡化,对相关涉军政策制度了解不清的问题。对此,有针对性地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力度势在必行。

开展国防教育不能坚持老套路,泛泛而谈,要避免走入空洞泛化、教育意义不明显的怪圈。对于“军人优先”的问题,应从现实事例着手,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

军队和地方党政机关应加强统筹协调,针对现实事例和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组织媒体通过介绍讲解“军人优先”的传统和意义、“军人优先”的法理依据等内容,喊响“军人优先”的口号,强化社会民众对“军人优先”的认同感和认同度。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敢于担当

在我国,“军人优先”的标识多出现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等相关服务部门窗口。“军人优先”政策落实不到位,与落实政策主体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制意识薄弱、具体落实不力不无关系。

相关服务部门应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敢于担当,勇站排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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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相关主管部门,要在舆论上敢于发声、思想上敢于引导、行动上敢于示范,绝不能不管不问,甚至站在维护军人权益的对立面。

在具体落实中,相关服务部门要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创新方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文中提到的这两次购票问题为例,铁路总公司首先要勇于承担责任,并及时发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针对现实问题,铁路总公司应采取措施提升服务部门和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法制意识水平,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通过拿出类似增设服务窗口、设置隔离通道等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此类问题。

(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对“军人优先”有着明文规定,但只规定了军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的哪些方面可以享受优先优待,却没有对“军人优先”的具体范畴、责任主体、条件、保障和奖惩等进行清晰界定。

以此次徐先生将铁路总公司诉至法院为例,铁路总公司落实”军人优先”不到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但具体到如何对违法主体进行惩处和处理,却没有一部法律或条款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另外,涉军执法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是“军人优先”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落实中却缺乏常态化的监督、监管。

保障“军人优先”的权益,应从国家立法层面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军人优先”不能仅仅局限于免个票、排个队的事,应拓展涵盖到军人就业、优抚、福利、社会保障、离退休安置等方面。

新时期,我们应着眼统筹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和改革强军战略需求,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军人应该享有优先优待的范畴、条件、保障进行清晰界定,并对相应的责任主体明确奖惩规定。同时,应健全涉军执法监管机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军人优先”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管。

(四)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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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各方为“军人优先”积极发声时,一些充满负能量的舆论导向也随之蔓延,必须重视和警惕。

其一,决不能将军队与人民隔离甚至对立开来。

不少网文充斥着类似“平时不让 ‘军人优先’,战时为何要‘军人先上’?”、“今天国家对不起军人,明天军人就对不起国家”等标题和字眼。这些看似是在为“军人优先”摇旗呐喊,却错误地把群众当作呐喊对象,有将军队和群众隔离甚至对立开来的嫌疑。

部分民众的不了解、不理解,的确是造成“军人优先”权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障的一个原因,但决不能把责任归于群众头上,其根本症结在于全民国防教育力度不够造成的民众国防意识淡化。人民军队来自于人民,不管“军人优先”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人民军队都会坚定地为国家和人民挺身而出。

其二,决不应该混淆概念,转移视听。

5月10日,中华铁道网评论员在《如何让“军人优先”走出维权尴尬?》中解释道,“在多元的优先群体中,老弱病残孕等其他重点旅客在买票问题上同样‘等不起’”。

此番言论一出,不少网友表示赞同。中华铁道网评论员的言论看则有理,实则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军人优先”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法理层面的内容;老弱病残孕优先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美德,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作者将此两者混为一谈、归为一类问题,从而转嫁矛盾,实属回避矛盾、转移视听,不是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

况且,国家提倡全社会关爱老弱病残孕,子弟兵一直都站在排头和前列。而作为两次购票事件的责任方,铁路总公司不但没有直面问题、做出整改,反而放任甚至转嫁矛盾,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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