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与检察相关条款_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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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
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5、五
十、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46、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9、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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