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全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_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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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专业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是市安委会领导的非政务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 专家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接受市安委办的派遣,为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 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主动地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和专家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二)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制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专家工作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五)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六)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专家组由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行业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综合九个小组。专业组在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派的任务时,由市安委办临时任命组长,组长对市安委办和指派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三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加入专家组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或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优先聘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四)年龄原则上6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等有关活动;

(五)没有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安委会复核同意后批准任命;

(五)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专家证。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的解聘:

(一)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组成员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市安委会可作出解聘决定。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专家组成员,可视为自动解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本暂行办法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市安委会可随时解聘。

(三)被解聘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安委办行文公布。

(四)专家组成员被解聘后,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办,并当作废处理,不得再以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原则:

(一)服从市安委会管理,根据市安委办的指派参加有关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执行公务时,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客观公正;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坚持学习和掌握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充分了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更新知识。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我市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我市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四)参加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

(五)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六)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以及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七)根据需要参加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八)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验收;

(九)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评审和指导;

(十)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攻关活动;

(十一)完成市安委会、市安委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市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安委会核发的专家证;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需征得市安委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目的,及时向指派单位出具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安委办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委办全年经费预算。专项经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科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履职活动(不包含企业安全生产项目和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安委办指派的任务期间,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安委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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