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来源和意义_刑事和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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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兴起,刑事和解从理论上到实践上日趋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加入刑事和解研究行列。所谓的刑事和解,即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具体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起源于上世纪 70 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一起破坏艺术作品犯罪案件,一名年轻的缓行官员说服法官让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同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的损失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后来就演化成“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i我国的法律起源于先秦,在隋唐时期稳固下来,在清末变法之前,中国的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教化为先”成为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思想。ii孔子的“无诉”思想成为主流,即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当事人放弃原来的主张,从而实现庭外和解。我国古代的调解行为从汉代以后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左右,以和为贵成为中国古代处理纠纷的主要指导思想。继承中国传统的“息诉”的法治思想,同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国外恢复性司法的提出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油然生起,并在中国学术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应用于发展。
在我国应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和解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重要的意义。首先,刑事和解有利于真正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虽然获得了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但是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除了能给被害人一种心理复仇感外并没有真正的落实被害人的权利,被侵害的权益往往没有得以恢复,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处于尴尬的场面。刑事和解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一种交流与沟通,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其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真悔过,真诚道歉,以求被害人的谅解,使得被害人内心得到安慰,被害人的意见得到高度尊重。
其次,刑事和解有助于被害人得到有效的民事赔偿。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出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加害人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而是如何是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在的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是无法被害人的真正需要的。iii在中国也是面临这种情况,很多刑事案件即使最后审判中,不仅加害人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被害人也获得了一定的物质赔偿,但实际上,这种物质赔偿往往因为加害人的咣当入狱而得不到实现。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损害没有实际性的得到补偿,即是除了心理的复仇快感过后,连受到损失的基本的物质赔偿都得不到,并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一情况规定补救措施,使得被害人在没有物质保障下陷入困境之中,如此一来,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救济,诉讼的结果便失去了实际的效益。与其让被害人消极的接受法院的物质赔偿判决,倒不如接受加害人主动提供的刑事和解意愿与赔偿,如此一来,既可以得到真诚的赔礼道歉,也可以得到较为理想的物质赔偿,刑事和解便起到了这种功效。
与此同时,相对于加害人,刑事和解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刑罚是一种暴力,用刑罚惩治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用暴力反对暴力,笔者认为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一种复仇的工具,使用过当的话则会物极必反,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严厉的惩罚还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强烈的仇视社会的情绪。刑事和解的运用有利于加害人再社会化的实现。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
人倾听被害人的阐述,使加害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的伤害,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举有利于加害人悔悟自己的行为,重新做人,早日实现再社会化。此外,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诉,避免了进一步开展诉讼程序,使加害人自然的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
最后,从司法体系的角度来考虑,刑事和解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下进行协商,以加害人承认自己有罪为前提,容易就协议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其在程序上与诉讼程序相比较为简易,因此可以直接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从而间接提高刑事司法整体的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适用刑事和解的大多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效果较为明显,小型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司法机关集中有效的资源去处置案情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i [美]波西格诺:《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
ii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陈勇杰:《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