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方法_法院文化建设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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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方法

探寻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方法

摘 要 笔者认为当前法院系统文化建设呈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误区,如文化建设忽视层次性,建设偏器物化;忽视长期性,建设功利化;忽视独特性,建设平庸化;忽视复杂性,建设拔高化,这是没有厘清“法院文化是什么”导致的。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存在三重维度――器物之维、制度之维、观念之维,并据此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建设路径。

关键词 法院文化 三重维度 路径

基金项目:该文为“2013年四川省双流县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LSK13-20。

作者简介:黎莎,双流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39-02

作为近年来方兴未艾的一个新兴课题,法院文化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过程中,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一些值得反思和深省的特征、现象,如建设表面化、形式趋同化、偏器物化等。笔者认为,这类现象的产生同我们对法院文化内涵结构认识不清、决策者政绩思维、创新精神的缺失等均有关联,只有在对“法院文化是什么”有了准确把握之后,才可能拿捏准如何建设法院文化,进而寻求到价值导向和路径方法。

一、法院文化的三重维度

(一)器物之维

这是法院文化的第一重维度,也是最为直观、最易达到的维度。器物者,表征也,是指可以承载法院文化元素、理念、精神等的一切物质设施、建筑、服饰、装饰、标识等。在现实中,器物之维的法院文化是通过庄严肃穆的法意建筑(审判大楼、办公场所、司法装备场所等)、具有法治图腾意味的装饰物品、装修风格(雕塑、雕像、廊柱、图案等)、法官身份象征器物(法袍、法槌、法官坐席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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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氛围的设施(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休闲吧等)折射出来的。

(二)制度之维

这是法院文化的第二重维度、中间维度。是指对法院文化(审判文化、法官文化)加以反映的一切规章制度、活动方案、运作流程等,如案件管理流程、审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甚至法院处理对内对外关系的准则、协调与党委政府关系时遵循的方法等。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当属法院对文体活动的策划、制度、方案等。

(三)观念之维

这是法院文化的第三重维度,也是最难企及、最难领会的维度。法院文化的观念之维是法院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关键所在,它是指法院人对待法律的信仰、理念,对自身职业地位性质的看法、认识,对法院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观念之维深植于法院人的意识之中,而这种意识通常无法言传,只能意会,只能通过法院人的行为和活动表现出来。观念之维折射出法院文化最根本、最深邃的核心价值,文化到最后将沉淀为人格,锻造出法院文化的职业性文化品格,所以它的形成对前两重维度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法院文化建设实践将产生最深刻、最本质的影响和作用。

综上,法院文化以三重维度为内涵式结构,是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从事审判活动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独特文化体系。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误区――以三重维度为坐标的审视

(一)忽视层次性,建设表面化(偏器物化)

诚如前文所述,法院文化是由三重维度构成的系统性文化体系,三重维度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但现实是众多法院一提及文化建设,依然局限于建设法院文化的器物维度或仅仅触及制度层面的皮毛。各地许多法院都充分利用“文化建设”契机,率先将自己法院的“硬件”建设上了一个档次,希望通过新的审判、办公场所彰显法院文化,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投入使用的新审判大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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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上各有两个“山字形”喷泉造型,寓意为法律的威严“坚如磐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新审判大楼大厅迎面而来的墙壁用大理石拼成巨大的天平图案,院内园林绿化“明镜池”、“清风亭”、“守拙石”等寓意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官员推崇的品德操守。有的地方法院对法院文化还停留在“唱唱歌、跳跳舞、照照相、看看书”等文体活动层面上,这从各类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报道、信息、网站就可窥见一斑,“书画作品展览、摄影展览、文艺汇演、趣味运动会、拓展训练、文体活动”等字眼出现频率极高,言必称“各种文化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推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云云。

(二)忽视长期性,建设功利化

法院文化三重维度中的观念维度不易塑造和形成,需要“润物细无声”的长期积累和沉淀,但这一维度所代表的文化品格一经形成,却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延展力,这就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注定是一项长期工程。但正因为观念维度塑造的艰难性,使得法院在“建设文化”时常常首先关注器物之维或是浅层的制度之维,由易到难本无可厚非,可现实的情况却往往是急功近利。有的法院因为上级法院下达的目标考核压力,加上决策者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达成某种政绩目标的手段,在实践上往往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求属下在拿方案、做计划时都以功利取向为标准。甚至为了应付某项检查或某种考核,临时搞“突击战术”,将法院文化建设异化为组织法官开展几次文体活动,几次学习交流活动等。如此一来,法院文化建设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成为了苍白无力的符号。

(三)忽视独特性,建设平庸化

一方面,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活动、法官职业素质等职业化内容割裂,形成文化建设与审判实务“两张皮”、“各忙各”。所谓的法院文化建设沦为法官工作之余消遣的玩艺或是舒适的办公环境,这无疑是对法院文化“边缘化”的误读。事实上,法院文化应当存在于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当中,流淌在法院审判管理艺术的每一项流程当中,萦绕在每一个来到法院“打官司”的社会公众的脑海之中,它不应仅是硬邦邦的器物或吹吹打打的玩乐,它应与审判工作、审判管理、法官职业素养深度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否则将无法区别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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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文化体系。另一方面,现有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在各法院间呈现模仿化严重的迹象,创新理念严重缺失。图书馆流行,大家就纷纷设置图书馆;“法官沙龙”时髦,各地以此为雏形的“圆桌会议”、“交流论坛”就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大家在模仿、学习的过程当中形成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无限复制,可是这种拷贝却只能局限于物质、活动等表面东西,囿于器物之维、粗浅制度之维而无法突破。

(四)忽视复杂性,建设拔高化

一味拔高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很容易陷入文化建设“工具论”误区。法院文化作为意识范畴不可能“包治百病”,更不可能全是积极影响。事实上,社会意识总会有它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要遵循它的历史逻辑,法院文化也不例外。我们当然可以通过建造新的大楼或是组织某一次培训来建设法院文化,但是这只是整个浩大工程的沧海一粟而已,法院文化的主体部分仍然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延续原来的轨迹: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仍然会担心和考虑来自外界的干扰;法官群体的职业文化品格仍未形成,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仍处于较低状态等;中国古代集行政与司法于一体的传统法文化(如官本位)仍然会产生消极影响。

三、探寻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方法

(一)找准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导向

法院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司法为民需要:如在硬件上,应尽量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主体理念进行设计,如设置“当事人停车区域”、“诉讼绿色通道”、“诉讼休息等候区”等。在机构设置上彰显司法为民特色,笔者所在地区中院,借鉴政务服务中心成功经验,在区域内进行推广的诉讼服务中心就是一个切合司法为民理念的产物,它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将法官从繁杂的程序性事物中解放出来,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这样的好处又最终回馈给当事人,减轻了他们的讼累。在程序设计上,也应便利当事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培养当事人主体观念,以当事人为中心,尽量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方便百姓诉讼,释疑解惑,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工作态度上,应树立司法为民、服务至上理念,对待当事人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耐心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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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态度。

(二)正确认识和孕育法官素养

法院是维护法治,提供公平正义产品(判决)的机构,法官素养应当也必须包含法官的正义感、法律感、社会责任感、判断技巧、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多学科的知识涉猎等等,而这些都远非丰富业余生活就可解决。比如说,法院系统现在都很重视调研工作,但是如何去培养法官的调研素养却是一个问题。很多业务部门的法官都不愿撰写调研,将之看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调研任务很大程度上都集中于主抓调研工作的综合部门或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能人”身上。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工作分配);三是多数法官确有实际困难(工作多、写作能力低);四是思想上不重视。必须针对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一一拆解,才可能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大家参与、人人提升的氛围。

(三)锻造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文化品格

我国法官群体,远未达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更遑论文化品格的养成。现阶段的法院文化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普适性的建设,尚未同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文化深度结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官群体应当天然与其他职业群体相区分。锻造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文化品格,就是要从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行为范式、思维判断模式等入手,养育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文化特征,消减传统法院文化的不足(即职业素质平庸化、社会地位淡漠化、管理体制行政化、司法权力易受干扰化等),通过展示职业化特征,发挥职业化文化的辐射作用,才可能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评价和司法公信力。

(四)追求法院文化的法律信仰理念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法律孜孜以求的终极理想。法院并不仅仅是审判的机构,它同时也是法律信仰得到实现的最重要途径。法律的信仰位于法院文化的最顶端,是属于观念之维最上层的意识形态。法官,只有信仰法律,才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化水平,才会为自己的职业引以为豪,才会真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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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公正断案;法院,只有信仰法律的文化积淀,那些庄严的法意建筑、有序的法庭设置、规范的裁判文书才不至于空洞无物,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司法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2]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3]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4]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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